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公示

文摘   2024-11-15 16:57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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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公示


本院审理的罪犯龙超晶暂予监外执行一案,本院已作出决定,现面向社会公示如下:

罪犯龙超晶,女,1988年10月30日出生,布依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贵阳市乌当区钟坡西路7号心怡小区C栋1单元6-7号。

本院于2024年10月18日作出(2024)黔0112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书,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罪犯龙超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罪犯龙超晶于2024年10月27日在贵州医科大学附属乌当医院分娩一名男活婴,于2024年10月29日以分娩后自己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

经查,罪犯龙超晶提交的乌当区人民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出生医学证明等病例材料,证实龙超晶于2024年10月27日生育一名男活婴,现尚在哺乳期内,其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经委托贵阳市乌当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对罪犯龙超晶进行社区矫正评估,该局认为其适宜社区矫正。经征求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该院建议我院决定对罪犯龙超晶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龙超晶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龙超晶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2024年11月15日起至2025年10月26日止。)

现就将罪犯龙超晶暂予监外执行决定进行公示并接受监督。

公示期限:2024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19日。

如对以上事宜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向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书面反馈。

联系电话:0851-86402096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5日   








 来  源 | 刑庭

 一  审 | 文德静

 二  审 | 孙际薇  

 三  审 | 杨舒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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