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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2024-10-18 17:17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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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近日,乌当区人民法院审结原告金某某、韦某某起诉某公交公司与刘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主张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台班费和停运损失。承办法官在收案后,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参与庭审。被告某公交公司收到传票后向法院提交反诉状,称自己也产生了修理费与停运损失,申请追加被告某保险公司,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承办法官在收到反诉状后及时审查,认为该反诉符合受理条件,且一并更有利于解决当事人的纠纷,故决定将本案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在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再次开庭,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证据,厘清了基本案件事实:金某某和韦某某系共同运营出租车的关系。案发当天,金某某驾驶出租车运营过程中发现车辆有异响,遂停车检查。由于未在车辆后放置警示牌,同时,某公交公司的公交车未确保安全距离,结果公交车与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管局认定,出租车负次要责任,公交车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两车均进行定损与维修。


处理结果

法官了解情况后,因保险公司经传未到庭无法开展调解,故缺席审判,依法判决原告金某某、韦某某诉请的台班费、停运误工损失由被告某公交公司承担;反诉原告某公交公司诉请的修理费、停运损失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法官寄语

安全无小事,当驾驶机动车上路时,需时刻遵守交通规则,不仅是对自己生命的负责,也是对他人安全的保障。一旦陷入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应以法为盾,收集留存证据,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乌当法院将继续秉持求真务实的态度,践行法治精神,用法律智慧化解每一件矛盾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供  稿 | 马游

 供  图 | 办公室

 一  审 | 文德静

 二  审 | 孙际薇  

 三  审 | 杨舒然


2024 年第 36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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