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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8日,原告贵州某物业公司与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于2014年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每季度首月10号前缴纳物业费。从2014年6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刘某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缴纳义务,物业公司催缴无果后将其诉至法院。
调解员接受委派后立即着手开展调解工作,与刘某取得联系,刘某表示,“我们家所住的房屋门、窗因质量有问题,多次联系物业公司维修,均未得到妥善解决,现在凭什么要缴纳物业费?”,调解员察觉刘某情绪比较激动,一边安抚刘某的情绪一边继续进一步地沟通,得知刘某拒绝交纳物业费的真正原因:
2014年刘某购买位于乌当区某小区房屋并装修入住,入住后发现门、窗均出现质量上的问题,刘某多次找物业公司,但物业公司均表示门窗问题无法独立解决,需联系房开商与施工单位一同解决,后因房开商无后续回复,刘某表示拒绝缴纳物业费。
随后,调解员与原告公司代理人取得联系,将被告反映的上述问题及时反馈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认可刘某所述。在调解过程中,为了尽快解决双方由来已久的矛盾,调解员积极协调物业公司与刘某沟通,使双方明确了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同时,物业公司提出房开商回复无果并非物业公司导致的,也会尽力去询问结果,因考虑到刘某所提出的问题长期未得到解决,物业公司表示物业费可相应减免六千元,以表歉意,刘某同意该方案。最终,物业公司承诺将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切实解决业主提出的物业问题,刘某也表示会按时缴纳物业费,支持物业公司工作,该矛盾得到圆满解决。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倾听双方诉求,深入分析矛盾焦点。通过耐心沟通与协调,双方逐渐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并愿意以理性的态度解决纠纷。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新时代法院的“考卷”,乌当法院坚持相向而行、凝聚合力,探索出一条分层递进、源头预防、多方参与的解纷路径,更努力书写着这份考卷的最优“答卷”——以更高质量司法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
供 稿 | 罗玉莹
供 图 | 乌当法院
一 审 | 文德静
二 审 | 孙际薇
三 审 | 杨舒然
2024 年第 40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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