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案例 | 借贷型诈骗为客户成功争取刑事立案

企业   2025-01-27 17:30   浙江  

YING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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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型诈骗为客户成功争取刑事立案


案情简介



陈某甲于2019年5月在杭州与陈某乙认识,陈某乙谎称自己是单身状态(实际上已在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已有一位女友,虽未与女友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5年余),在陈某乙的主动搭讪、强烈“进攻”下,陈某甲与陈某乙开始确立恋爱关系。为了骗取陈某甲的钱财,陈某乙采取各种甜言蜜语、“怜香惜玉”套路,把自己包装成“贴心好男人”,同时谎称自己名下有车有房(但实际房和车均是陈某乙另一个女朋友宋珂所有),塑造经济实力雄厚的“高富帅”形象,让陈某甲心生好感,并为之后向陈某甲开口借钱、索要礼物、索要生活费“铺路”。恋爱期间,陈某乙骗取陈某甲借款(让陈某甲以自己的名义贷款261万元借给陈某乙)共计261万元。陈某乙向陈某甲提出借款需求是,虚构借款用途,称借款是用于公司经营,但实际上,前述款项中的大部分被陈某乙用于炒股和偿还个人债务。陈某乙向陈某甲借款之前,陈某乙实际上已在法院有多个诉讼案件,对外负债累累,已有数百万。在借款到期之前,陈某乙有陆陆续续偿还过近100万元,但实际上每次偿还部分借款后,随即又向陈某甲提出新的借款要求或者为了拖延偿还剩余借款。所以本案中的难点在于,在陈某乙已偿还了近100万元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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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策略


1.思路:本案中,陈某甲来找到我们时,已通过多个渠道了解本案的定性。陈某甲认为,本案只能走民间借贷,不可能构成刑事诈骗,我们评估材料后,认为采取刑事维权路径更加高效。首先,律师认为本案提起民事诉讼没有实质,理由在于,第一,该陈某乙名下也无可执行的财产,提起民事诉讼即使获得胜诉判决,也无法在强制执行阶段执行到相应的款项;第二,陈某乙在与陈某甲确定恋爱关系之前,已经有多个诉讼案件,合计未执行的标的额已接近200万。其次,刑事程序相较于民事程序而言,其具有更强的威慑力。陈某乙迫于对刑罚的畏惧,可能有更强的还款意愿。因此,团队办案思路是通过1个多月的取证、梳理证据材料、梳理陈某甲和陈某乙之间的全部往来转账,确定陈某乙的诈骗金额。在深入梳理案件材料的过程中,我们发现:陈某乙虽然有偿还近100万元的行为,但其在向陈某乙借款之前,已经债台高筑,负债数百万,根本不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在陈某甲交付借款后,陈某乙并没有如实将借款用于公司经营,而是将借款中的大部分款项用于炒股和偿还个人债务,设立公司只是陈某乙对外借款的一个工具;借款到期后,陈某乙虽然有偿还行为,但其目的是向陈某甲提出新的借款需求,或为了拖延偿还剩余借款。前述情况更加加强了我们认为陈某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想法。

2.具体措施:在认为陈某乙的行为有成立借贷型诈骗的可能性后,我们团队取证工作做得非常扎实,前前后后花了一个多月时间,在账目方面,我们制作了10张陈某甲和陈某乙之间的往来转账记录,包括支付宝、微信和银行转账,账目十分复杂,在账目梳理上就花了半个多月;另外,我们还花大量时间去外地找其他受害人调查取证,最后梳理出来的控告证据多达700多页。由于我们取证把大量公安的工作都完成了,控告材料也写得有理有据,案件引起了公安机关的重视,并最终刑事立案,达到客户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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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成果摘录

以下为律师提交给公安机关的《刑事控告书》部分内容节选:

陈某乙虚构单身状态,隐瞒已有交往多年女友的真相,虚构个人经济实力,以恋爱为名,通过包装人设、情感经营骗取被害人陈某甲的信任,在与陈某甲建立恋爱关系后,明知自己无固定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无偿还他人债务能力的情况下,仍编造公司经营需要资金的虚假理由,使陈某甲产生其出借资金安全、能够及时收回的错误认识,而陈某乙将骗取陈某甲所得钱款200余万元主要用于炒股、偿还因炒股亏损所负的个人债务,导致陈某甲出借资金无法收回。钱款到期后,陈某乙继续编造各种理由拖延还款,不具有真实的还款意愿,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巨额钱款的目的,其行为系以“借贷”为名,行“诈骗”之实,应以诈骗罪立案侦查。陈某乙虚构其单身的事实,隐瞒已有交往多年女友的真相,虚构自身经济状况良好,以恋爱为名骗取陈某甲的信任,与陈某甲确定恋爱关系,并意图通过恋爱关系骗取陈某甲的巨额钱款。

一、陈某乙虚构其单身的事实,隐瞒已有交往多年女友的真相,虚构自身经济状况良好,以恋爱为名骗取陈某甲的信任,与陈某甲确定恋爱关系,并意图通过恋爱关系骗取陈某甲的巨额钱款

2019年5月下旬,陈某乙虚构单身状态,隐瞒已有交往多年女友的事实,虚构自己名下有车有房的良好经济状况(但实际房和车均属陈某乙另一个女朋友宋某所有,陈某乙名下无任何财产,与陈某甲相识之际甚至已因炒股负债百万),骗取陈某甲的信任,与陈某甲确定恋爱关系,并企图利用恋爱关系编造理由向陈某甲钱款、索要礼物、索要生活费。在陈某乙的强烈“进攻”下,双方于2019年6月正式确立恋爱关系,双方的恋爱关系自2019年6月初持续至2022年5月,期间2019年6月29日陈某甲还因异位妊娠住院治疗12天。然而,在与陈某甲恋爱期间,陈某乙与另外一位名为宋某的女性也保持着恋爱关系,陈某乙与宋某的恋爱关系自2014年持续至今长达十年,两人虽未领取结婚证,但已有“夫妻之实”,双方亲朋好友均知悉此段恋情。

二、陈某乙在明知自己无固定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无偿还他人债务能力的情况下,仍编造公司经营需要资金的虚假理由骗取陈某甲钱款200余万元,并将前述钱款主要用于炒股以及偿还因炒股亏损所负债务

陈某乙和陈某甲恋爱期间,陈某乙先后成立了舞蹈连锁店,即A公司(2019年7月22日成立,2019年11月18日转让给房某某,实际经营时间不足四个月)、B公司(2019年9月26日成立,2020年3月24日注销,实际经营时间不足6个月)。陈某乙编造公司经营需要资金的虚假理由向陈某甲钱款261万余元,该部分钱款并非陈某甲的自有资金,而系通过将陈某甲名下的两套房屋抵押给银行申请的贷款(总计从银行贷出388万元,陈某甲和陈某乙约定扣除型颖房贷127万元,剩余261万元全部出借给陈某乙)。前述钱款中的大部分被陈某乙用于炒股和偿还个人债务。

三、陈某乙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200余万钱款目的,其在钱款时无固定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无偿还他人债务能力,甚至已负债数百万;收到钱款后将钱款主要用于炒股、偿还个人因炒股亏损所负债务;钱款逾期后,又编造各种虚假理由拖延还款,不具有真实的还款意愿,陈某乙的行为系以“借贷”为名行“诈骗”之实

首先,陈某乙编造公司经营需要资金的虚假理由向陈某甲钱款261万元,但大部分钱款却用于炒股、偿还个人因炒股亏损所负债务,陈某乙存在虚构钱款用途的欺骗行为,且钱款时陈某乙的财务状况极差,已累计负债数百万,根本不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如陈某乙在向陈某甲钱款261万元之前,已负债数百万,其不具有债务清偿能力。(2019)浙0105民初74XX号生效判决确定陈某乙负有200余万元的债务,(2019)浙0103民初50XX号确定陈某乙负有165万余元的债务。

其次,陈某乙多次承诺会尽快偿还钱款,但均虚构各种理由骗取陈某甲等受害人的还款信任,达到拖延还款的目的。陈某乙虽有偿还小部分钱款利息的行为,但该所谓的“还款行为”,仅是穿梭于各被害人间、各贷款平台间的借新还旧、拆东补西,且该“还款行为”的根本目的在于拖延还款或进一步骗取钱款。

综上,关于陈某乙的行为定性,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陈某甲钱款2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符合诈骗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恳望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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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本案为客户成功争取到刑事立案,公安机关通过对案件的侦查,认为陈某乙涉嫌诈骗罪(数额巨大),目前已对陈某乙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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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在司法实务中,“借贷型”诈骗较难认定。因为借贷型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有诸多相似之处。要认定“借贷型”诈骗,关键在于审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这类案件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阶段分别审查:交付借款前,行为人是否具有还款能力;借款交付后,行为人对借款的使用态度;借款逾期后,行为人的还款情况、无法偿还的真实原因以及行为人是否有承担法律责任的积极态度等方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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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思考

1.分析:实践中,对于借款型诈骗案件,在行为人具有部分还款行为的情况系下,要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非常困难的。承办本案后,我们总结可以分阶段来审核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

(1)事前阶段(交付借款前):①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偿还借款的能力),即在借贷型诈骗中,行为人在借款时通常已是债台高筑,财务状况差,不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②借款的理由和用途,即在借贷型诈骗中,行为人通常会虚构借款的理由和用途,以骗取出借人的信任,实际的借款用途大多情况下与其借款时告知出借人的用途不一致。③行为人借款时的身份是否真实,即在借贷型诈骗中,行为人因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因此可能会采取虚构自己的身份信息、婚姻状况等手段使得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的认识交付借款。

(2)事中阶段(交付借款后,尚未逾期前)行为人对借款的使用态度(借款的实际用途),即在借贷型诈骗中,行为人一般是将借款用于拆东墙补西墙,肆意挥霍或是违法犯罪活动(如赌博)。

(3)事后阶段(借款逾期后):①行为人的实际还款情况(包括偿还本金和利息的情况),即在借贷型诈骗中,行为人一般拒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如有偿还少量本金和利息的,也只是为拖延还款时间,甚至是为了骗取更多借款。②借款到期无法偿还的原因,即在借贷型诈骗中,行为人无法偿还借款的真实原因系肆意挥霍、用于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非因经营亏损、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③借款逾期后借款人的表现(行为人是否有掩饰真实身份或隐匿行踪的行为),即在借贷型诈骗中,行为人在借款逾期后,一般会采取转移资金、隐匿逃避(如频繁更换联系方式和居住地)等手段拒绝偿还借款。

2.对于出借人而言,我们提出的法律风险建议:(1)背景调查不可少:出借借款前,出借人可通过查询借款人是否存在涉诉、涉失信被执行情况,以及核实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工作单位、居住地、收入等来判断借款人的真实财务状况及还款能力。(2)借条内容要齐备:在出具借条时要求借款人注明详细的借款用途、维权费用(包含律师费等)由借款人承担,同时还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等形式)。(3)固定证据须及时:当发现借款人对借款的实际用途与借条上载明的不一致、频繁更换联系方式和居住地等情形时,建议及时固定借款人涉嫌诈骗的相关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电话录音等证据,并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必要时尽快委托律师起草刑事控告有关材料,并陪同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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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黄举维


虎妞律师黄举维,盈科律所高级合伙人,企业合规部门执行主任。北京师范大学硕士,后进修于中国人民大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法学博士班。

擅长领域:擅长刑事辩护和企业刑事合规,对企业家高频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有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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