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案例|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工作要求变更需具体明——承揽合同纠纷中定作人提出变更要求时对承揽人出具的变更方案未做回应视为未变更

企业   2025-01-27 17:30   浙江  

YINGKE

SPECIALITY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工作要求变更需具体明确

——承揽合同纠纷中定作人提出变更要求时对承揽人出具的变更方案未做回应视为未变更



案情简介



浙江某新材料公司与浙江某智能科技公司签订合同,由浙江某智能科技公司为浙江某新材料公司制作、安装智能缓存排序系统。商务合同中约定逾期超过六十日,浙江某新材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技术文件中约定多穿库产品载具参数中为800L480W350H。

合同履行过程中,浙江某新材料公司中提出,“技术文本中的最大纸箱尺寸 w480×l800×h350 要改,我们的纸箱宽度是480mm,设计最大料箱宽度要加大,最大宽度不能与我们纸箱实际宽度一样”。 

设备安装完成后,浙江某新材料公司尺寸宽度为480mm的料箱装满货物后,无法在多穿库中运行,会出现卡箱现象。

因此,浙江某新材料公司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浙江某智能科技公司退还全部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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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策略

浙江某新材料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主要基于:1、宽度为480mm的纸箱装满货物后在多穿库中出现卡箱;2、该公司提出变更要求要求加宽宽度后浙江某智能科技公司仍按原设计制作安装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我们认为:1、工作成果应该以技术要求为准,既然技术要求中规定可以满足通过的料箱尺寸最大宽度为480mm,就不应再考虑料箱规格的宽度为480mm的料箱装满货物后是否可以通过的情形,正如量体裁衣后制作的衣服尺寸不能因人长胖了而否定衣服的尺寸;浙江某新材料公司提出的加宽料箱宽度的问题,实际上会改变其他设计要求,并且可以出具不止一种设计方案,在浙江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就浙江某新材料公司提出的变更作出几种设计方案时,浙江某新材料公司未做任何确认,等同于没有告知浙江某智能科技公司变更承揽工作的具体要求,在浙江某新材料公司按原设计继续工作且没提出反对意见时,应当视同没有提出变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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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成果摘录

【律师文书】

一、纸箱货品宽度系经技术文件确认的设计依据,不存在设计错误的问题。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对此,原被告双方均认可。

双方签订的2.2.1条约定“乙方按照甲方(浙江某新材料公司)提供的存储要求……以达到双方确定的技术文件中的指标和参数”,因此技术文件就是浙江某新材料公司提出的定作要求。技术文件1.1条明确规定了最大纸箱货品尺寸的宽度为480MM(这即浙江某新材料公司的存储要求是:存储单元的宽度为480MM),并将其确认为其中一项设计依据。浙江某智能科技公司正是在浙江某新材料公司提出的设计依据下进行的设计、制作、安装,浙江某智能公司在具体的设计中并没任何错误。

至于纸箱超过500MM时无法通过多穿库,并非设计错误,而是设计的依据就是为了宽度480MM的纸箱货品通过并存储,并非为了宽度500MM以上的纸箱货品通过。

因此,浙江某智能科技公司的设计、生产等,无需考虑浙江某新材料公司有时货品装进纸箱后变形导致宽度超过500MM以上的情形。如果一定说过错,那就是浙江某新材料公司自己在签订合同时根本没有将纸箱变形会超过500MM的情形作为需求在技术文件中确认。

二、浙江某新材料公司并没有实际进行设计依据及设计方案的变更

双方合同签订后,浙江某新材料公司提出了纸箱货品宽度变更为550MM的需求,因纸箱货品宽度变化后,设计方案需要变化,如货位数、货架层高、设计单元等等均会发生变化,浙江某智能科技公司在浙江某新材料公司提出的新的设计依据下,出具了设计变更方案,根据浙江智能某公司提交的证据,浙江某智能科技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证据P26)、2022年1月10日(证据P22、24、25)出具了两版变更方案,2022年1月26日又出具了一版变更方案并前往浙江某新材料公司,浙江某新材料公司最终也没有确认。

浙江某新材料公司的律师庭审时认为其在2021年11月曾提出了纸箱货品宽度变更为550MM的建议后,浙江某智能科技公司就应当按照550MM的宽度履行,完全缺乏常识。纸箱货品宽度是设计依据,设计依据变更则整个设计方案均会变更,因此浙江某智能科技公司向浙江某新材料公司出具了设计变更方案,数版设计方案浙江某新材料公司均未确认,而是要求按原设计继续履行合同。从浙江某智能科技公司孙某某于2022年5月11日在“汇隆-德马项目沟通群”发送的图纸(证据P10,图纸未打开,我们将打开的图纸补充作为证据提供)可以看出,双方仍是按技术文件确定的纸箱货品宽度来履行协议的。

至于浙江某新材料公司律师认为的浙江某智能科技公司出具设计变更方案后尽管浙江某新材料公司没有回复,即为认可方案,这完全是无稽之谈。仅仅2022年1月10日发送的方案即包含两个方案,浙江某新材料公司不做确认,应以哪个方案为准?

何况,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在本案中,这些情形都不存在,因此,汇隆公司并没有明示接受变更方案的意思表示。

三、本案中不存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

正如庭审答辩、辩论以及本代理词前述,本合同履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技术文件中的指标和参数,现设备均已安装,且浙江某新材料公司一直使用老厂设备至今。所有设备未出现不符合技术文件中的指标和参数的情形,凡是符合标准的纸箱货品均可正常通过并在货位存储。

而且,根据2023年6月21日主审法官的现场勘验后告知代理人的,浙江某新材料公司的大部分纸箱货品未发生变形,完全是浪费司法资源、别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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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驳回浙江某新材料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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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在民法典规定定作人有单方变更设计的权利的情况下,在定作人提出变更需求,但没对变更方案做任何确认,且允许承揽人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导致最终设备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如何归责的情况。最终法院认为,定作人提出的变更需求应当明确具体,在定作人提出变更需求时,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变更需求出具的具体方案应当及时确认。定作人未确认且未要求承揽人停工的,承揽人按原设计继续履行合同不视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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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思考

本案的难点在于承揽人的设计是否存在缺陷,定作人要求的纸箱宽度为480mm,但该纸箱装满货物后在多穿库中会出现卡箱问题。其次是定作人提出了加宽宽度但没确认具体的设计方案而承揽人继续按原方案履行合同时是否违约的问题。

关于第一点,定作人律师提出,承揽人作为专业的承揽人应当考虑当纸箱装满货物时宽度会变宽而导致卡箱的问题,没有考虑则存在设计缺陷。庭审时,法官亦就此问题发问承揽人为何没有考虑料箱装满货物的情形,我们当庭做了详细解释然后申请法院现场勘验,从现场也可以看出实际上定作人的料箱存在各种规格,480mm的宽度是双方经过会议讨论及现场勘察后确定的最大宽度,因此,超过480mm的宽度的料箱是否能够通过不应再予以考虑;

关于第二点,尽管定作人有权提出变更要求,但是本案中料箱尺寸的变化会引起整个设计方案的变化,而且可以根据料箱尺寸的变化出具不止一种变更方案,但是定作人并没有对任何一种方案作出确认。因此,无法确认定作人提出了具体明确的变更需求;而且,在定作人没有就变更提出具体的变更需求时,定作人也没有要求承揽人停工等待,而是要求承揽人继续履行合同,承揽人此时也只能按照原设计要求继续履行。

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专业性比较强,涉及到法律专业从业人员无法通过生活经验或审判经验判断的专业设备问题。我们作为承揽人律师,就该设备的作用、使用方式提供了多组视频供法官参考,也提交了书面材料向法官解释该设备的使用目的。一审经过四次开庭、法官专业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最终判决不支持定作人解除合同的诉请,二审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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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高源


·主要执业领域: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法律事务。

·正在或过往服务的主要客户:德马科技、狮头股份、香飘飘、花西子、上上签、润昇新能源、昆汀科技、Ulike、隐力科技等,涉及快消、智能机器人、隐私计算、现代服务业等。


解敏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法律事务。

·正在或过往服务的主要客户:花西子、德马科技、昆汀科技、佑仁健康等,涉及快消、健康、智能仓储、隐私计算、现代服务业等。



END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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