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重要证明,亦是风险高发的地带,服装行业也不例外。与此同时,商标注册、维护、使用等各个环节的挑战性有增无减,企业需要根据外部的行业状况、市场状况、政策环境,结合自己的发展需要、品牌策略,建立起相应的商标布局、商标管理制度,做好商标普法等等内容。从法律风险和经营的层面来说,商标布局和商标侵权是最值得关注的两个环节。
商标从内容上分,可以分为45个类别,其中,其中第1到第34类为商品类别,第35到第45类为服务类别。核心类别是企业实际经营范围的商标类别,也是行业必备的商标类别;重要类别是行业重要相关的商标类别,如果企业的业务与之相关则需要申请保护;关联类别则需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进行保护。
服装行业商标注册常见类别:
(1)核心类别与关联类别注册没有覆盖现有业务范围。
在实践中,不少服装企业只注册了第25类类别的商标。25类商标固然是服装企业最核心的商标,但是25类往往无法全面覆盖企业的业务范围,这种情况下,如果有其他企业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使用类似商标,就会面临商标侵权的风险,进而淡化甚至破坏品牌的影响力,不利于品牌整体的运营和规划。
建议企业在商标注册前注意风险预防,及时进行商业和法律风险的评估,降低此类事件发生概率。
(2)被其他商品商家“傍名牌”。
商标争议中颇为常见的风险类型就是被其他商家搭便车,包括: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近的商标名称、在不同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名称,其共同点在于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经常发生在知名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上。
因此,推荐企业定期监控商标动态,在布局上,要注意防御类别商标和扩展商标的布局。防御类别商标,指的是同一商标所有人在不同类别上注册同一个商标。比如,可口可乐公司就在其他33类商品上注册了“可口可乐”商标,进而防止其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上注册和使用相同商标,影响“可口可乐”这一驰名商标的影响力。扩展商标,一般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若干近似商标。比如,老干妈就申请注册了“老于妈”、“老千妈”、“老干爸”等,能有效阻止他人借用商标品牌的影响力“搭便车”。
(3)没有商标储备和市场布局意识,被抢注。
很多企业只布局现有的产品线,等企业达到一定规模才开始注册国际商标,或等新的产品线已经成熟知名后才申请对应商标,而实际中,国内商标注册需要近一年时间,海外商标的法规和注册时间亦各不相同,如果不提前布局和规划,非常容易出现被抢注的情况,直接影响企业在新市场的推广,同时还隐藏着被诉侵权的法律风险。
无论是海外市场还是国内新市场,建议企业提前在主要销售市场和近五年的潜在市场进行布局。考虑好后续可能衍生的商业方向,并尽早进行商标申请,储备好替换商标。
(4)商标申请不全面。
笔者在查询商标局官网上浙江部分服装企业的商标时,发现许多企业的商标申请都不全面,有的只申请中文商标,有的只申请图形商标,也就容易导致被竞争商家“钻空子”,去注册对应的英文商标或组合商标,使得消费者混淆。
建议企业将商标拆分组合注册,根据商标布局、商标重要程度和商标的实际使用方式来选择申请数量和申请的形式。
(5)商标注册图样和实际使用方式不完全一致。
商标注册成功后,有的企业在使用时会对商标的形态做出一定的更改,哪怕是看似微小的更改,只要与注册图样存在不一致,就可能面临有关部门的责令整改,甚至是商标被撤销的法律风险。
建议申请人按照商标会实际使用的图样进行商标注册,不要擅自变更注册信息。同时,在日常使用商标时,注意留存发票、合同、商品外包装等使用证据,以应对商标被提请撤销的风险。
商标布局需要建立在明确的品牌战略和企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搭建前要综合评估商标的实用价值和防御价值。
首先,企业需要明确自己的品牌战略。商标能传递品牌价值,比如表达不同风格、不同系列、不同档次的产品,方便消费者识别,品牌定位变更的时候,商标也需要对应变更,也就是说,企业需要把商标布局和品牌目前定位、未来策略紧密结合起来。在具体布局上,企业应当梳理好各品牌间的关系、各商标的定位和彼此间的关系,以方便灵活调整品牌和商标策略。服装品牌的定位大概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纵深型的架构(如下图),具有一定层次,一个主商标可设置多级的副商标;另一类是扁平型的架构(如下图),多个商标平行,依据功能和产品线而布局。
纵深型架构
扁平型架构
其次,商标布局必须和企业的发展阶段以及发展规划相契合。企业发展不可能一成不变,总会有品牌扩张和延伸的情况,而当企业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和保护需要也是截然不同的。处于初创阶段的企业,不具备全类注册的经济条件和必要,应当以核心商品商标注册为主进行布局,以便于占领市场。对于发展中的企业,商标布局则应当对应扩展,注意防御和关联类别的商标注册,因为此时企业上升态势良好,防范意识往往薄弱,非常容易出现被抢注的现象。而对于成熟企业,商标需要进行全民布局,商标内部需要分梯队布局,因为此时市场虎视眈眈,商标风险层出不穷,需要全方位的布局。企业需要在进入下一个发展阶段前就做好商标布局准备,在有不确定的品类上多寻求代理机构的专业意见。
企业的商标布局也应当综合考量商标的实用价值和防御价值。考虑商标的实用价值主要是指判断商标在目标市场是否有实际使用的价值。考量时需要结合:曾经、现在以及未来一段时间实际使用的可能性。随着市场风向的变化,商标的市场影响力也会发生变化,商标的保护程度和布局也应当对应重新排列。
考虑防御价值主要是指要考虑防御商标被侵权的情况。比如新旧商标交替之际而注册的商标,能有效防止被他人抢注,就比一般的防御商标具有更高的防御价值。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服装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权侵权。恶意多次重复侵权的,适用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案件名称
范斯公司与浙江凯邦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概述
原告范斯公司是全球知名的运动潮鞋类品牌生产厂商,其在中国已经将相关商标合法予以注册,受到法律保护。
被告凯邦公司未经原告范斯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鞋类产品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且分别于2017年11月14日、2019年12月6日、2021年1月25日三次被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查处并予以行政处罚,属于恶意多次侵权,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和损害赔偿。
被告抗辩称不了解原告的商标,只是将上述图案作为鞋子的装饰使用,相关图案与原告的商标也不相同。
裁判要旨
原告范斯公司系第860638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系鞋子,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鞋属于同一种商品。被诉侵权产品在鞋面上突出使用的标识,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被告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比较,其使用的A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使用的B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二者在整体构图、线条形状等方面基本相同,仅线条末端存在细微差别,构成近似且足以混淆。被告凯邦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相同及近似的标识,构成对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数额,故本案应当适用法定赔偿,但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同时还因被告曾多次因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被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侵权和处罚后并未停止,仍生产侵权商品,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参照惩罚性赔偿的精神,加重赔偿责任。最终,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合计1000000元。
商标权侵权案件中,侵权方往往会抗辩称标识只是作为装饰使用,但是只要标识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就属于商标使用。在相似性上,实践中的侵权商标往往与原商标并不完全相同,因为这样有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侵权商家经常采取的做法是与原商标有细节上的区别,也就是所谓的“傍名牌”。法院通常认为,侵权商标与原商标大体相同,达到容易使得消费者混淆的程度就有可能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权,
在赔偿方面,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权利人的损失往往难以确定,法院经常会采取法定赔偿,但是在确定金额时还会结合主观过错程度综合考量,如本案中就结合了被告多次侵权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止和处罚后仍屡教不改的侵权情节,认定被告构成恶意侵权,并采取了惩罚性赔偿。
建议服装企业在被侵权后及时取证和举报,结合侵权方的主管错误程度、行为性质、自己品牌的知名度以及自己维权合理支出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而商家如有侵权行为,在接到行政处罚后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否则将可能被认定为重复恶意侵权行为,面临多倍的惩罚性赔偿。
(二)依法合理使用他人商标的限度——指示性使用vs商标性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案件名称
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诉上海麦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概述
原告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是全球著名内衣品牌“VICTORIA'S SECRET”的所有人,其在中国注册有“VICTORIA'S SECRET”和“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标识。
被告上海麦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维多利亚公司的母公司购进了一批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品,并在其经营的美罗城店铺销售,被告在店铺的招牌、店内墙面、货柜、收银台、VIP卡等装潢及物品处突出使用了“VICTORIA'S SECRET”标识,且对外宣称美罗城店为维多利亚的秘密上海直营店、其系维多利亚的秘密中国总部、中国区品牌运营商,开展特许加盟销售活动。
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虚假宣传物品并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其销售的商品并非假冒商品,其对维多利亚公司商标的使用系在商品销售过程中的合理使用。
裁判要旨
由于被告所销售的商品是正品,其具有将“维多利亚的秘密”、“VICTORIA'S SECRET”商品商标在销售活动中指示商品来源的权利,商标权人对此应当予以容忍,即被告在销售维多利亚公司的正品时,未侵犯原告的商品商标。
但是,被告在店铺多处使用“VICTORIA'S SECRET”标识,且对外宣称其店铺为维多利亚的秘密上海直营店、其系维多利亚的秘密中国总部等,可能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销售服务系商标权人提供或者与商标权人存在商标许可等关联关系,已经超出指示所销售商品来源所必要的范围,具备了识别服务来源的功能,构成对“VICTORIA'S SECRET”服务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被告在网络宣传过程中对“维多利亚的秘密”或者"VICTORIA'S SECRET"标识的使用,亦构成对该服务商标的侵犯。同时,被告的虚假宣传使其不正当获得了竞争优势,而被告店铺的售价远高于原告官网上同类商品的售价,会对原告今后在中国境内的商业活动产生影响,依法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50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营利活动中,如果要使用他人的商标,必须遵守法律,有限度地合理使用。商家若出于说明商品来源或证明商品真假、品质等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商标,并不会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本案中被告销售的是正品商品,用其商标来指示商品来源,属于对商标的合理使用,并不侵权。然而,其还在店铺、网站等其他地方大肆使用维多利亚的秘密的标识,就较容易导致一般公众对其店铺和维多利亚公司的关系产生误认,认为被告是维多利亚公司的加盟店等,远远超出了指示销售商品来源的必要范围,构成对其商标专用权的侵权。
指示性使用在司法上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是普遍来说,需要具备几个要件:使用的必要性(有使用他人商标的必要)、使用的有限性(应在合理的限度内使用)、使用结果的非暗示性(不得暗示使用人与商标权利人之间存在许可或特定关系)。如果超越以上的范围,就很有可能会构成商标权侵权。
(三) 销售不知是侵害他人注册商标商品并能提供合法来源的,仅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第六十四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名称
周乐伦与新百伦公司、盛世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本书只讨论周乐伦与盛世公司之间的纠纷)
案情概要
周乐伦是“百伦”、“新百伦”知名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周乐伦先后将上述商示授权给广州百伦公司、星珈公司使用。盛世公司未经许可,长期使用“新百伦”标识销售鞋等商品,侵犯周乐伦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盛世公司抗辩称: 盛世公司主观上不具有侵权的故意及过失,客观上能证明涉案物品合法的来源。为证实其所销售的产品是新百伦公司提供,已履行保护他人合法商标的审慎义务,提交了相关授权协议书、商标授权书、增值税发票等证据。
裁判要旨
盛世公司将“新百伦”字样用于标识其所销售的“NewBalance”运动鞋,属于将“新百伦”字样用于商标性使用的行为,构成对周乐伦“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的侵权,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周乐伦未能举证证实盛世公司将“新百伦”字样用于标识其所销售的商品时知道或应知该行为构成侵权,且盛世公司依据与新百伦公司签订的《专柜协议书》取得及销售“NewBalance”运动鞋产品,新百伦公司亦确认盛世公司所销售的“NewBalance”运动鞋产品由其供货、盛世公司所派发的涉案宣传册亦是由其所提供故盛世公司主张其所销售的产品、派发的宣传册及对“新百伦”的使用方式有合法来源的意见合理。因此法院支持盛世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其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但其仍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销售不知是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并能够提供合法来源的,仍然构成侵害商标权,但只需要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无须进行赔偿。一方面需要主观上不知自己销售商品侵害了他人商标权,如进货价属于正常市场价,进货渠道正规等;另一方面需要提供所售商品的合法来源,如出示对应的票据、合同等。
销售者需要对自己销售的商品进行仔细的审查,尤其当进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正常价格的时候,同时注意保存买卖合同、票据等有效证据。
(四)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7 年 5 月份以来,李盼盼、赵晟翔夫妻采取仓库统一配送、雇佣店员多门店经营的营销模式,伙同李广辉、李振峰单独或共同租赁多家“折扣店”,购进明知是假冒的“耐克”“阿迪达斯”品牌注册商标鞋服进行销售。被告人蒋芝红负责对李盼盼、赵晟翔夫妻经营的门店(未来路店、城北路店、豫英路店、纬四路店)进行盘点和对账。被告人陈颜颜、刘景、朱倩倩、位嫚嫚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2020 年 8 月 6 日,郑州市公安局民警同时对上述仓库及多家“折扣店”进行执法检查,查封并扣押了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案总金额超过 100 万元。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抽样鉴定,上述被查扣的鞋服均系假冒“耐克”“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商品。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本案二审维持原判。
服装生产或者销售企业没有申请注册商标,其通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供自己使用或出售给他人使用,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使用他人商标不得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管是商业销售、服务行业,还是其他领域,使用他人商标都不得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实体权益,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将被依法追去刑事责任。
1、企业内部设立知识产权监测中心,随时监测市场动向。
设立知识产权监测中心,定时监测与企业商标相关的商标申请行为,及时进行统计、分析,一旦发现有人试图恶意“搭便车”,就立刻采取措施阻止其注册,以维护企业商标,尤其是核心商标的纯洁性,降低假冒品牌商品上市对企业的负面影响。
2、动态管理商标体系
市场、政策、企业经营方向随时都是变化,相对应的,企业的商标体系管理也应当是与时俱进的。具体而言,企业涉足新领域、研发新产品、开设新项目时,需要及时完善和补充商标;保持对新政策、法律法规调整的关注,及时适应新规则,完善商标体系;定期对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使用规划等状态等做好记录;及时办理商标的转让、变更等相关手续等。
3、依法注册商标,合理使用商标,被侵权时及时维权
服装企业在商标注册前要做好商标定位、商标查询,防止注册被驳回等情况的发生。商标使用以及企业日常经营,都存在着商标权侵权或被侵权的风险,要注意识别和防控。日常经营中也要留存各个环节的证据,以便于诉讼。在注册和维权等需要较高专业性的复杂事务上,建议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团队代理,以免处置不当造成损失。
张丽艳律师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及信息技术法律事务部副主任,专利代理师,浙江省知识产权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浙江省服装行业协会法律顾问、杭州市服装设计师协会法务部部长,江苏省技术职业经理人讲师,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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