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过程中,部分承租人会按照自己的喜好或租房用途对房屋进行装修。但当租赁合同到期后,这些装饰装修物该如何处理呢?是否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部分费用?
案情回顾
2022年,张某将自己的两层门面房租给孙某,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孙某在征得张某同意后,陆续对租赁房屋进行了装修,包括安装热水器、铺设地毯、进行房屋隔断,并将承租房屋的卷闸门更换为玻璃门等。2023年合同到期后,孙某不再续租,但一直未支付房屋租金。2024年11月,张某将孙某诉至旬阳法院高新法庭,要求孙某支付租赁费、水电费等共计4万余元。而孙某认为,张某作为房屋所有人,房屋装修后张某才是受益人,应由张某承担装饰装修费用。
调解过程
经调查,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并未约定装饰装修物的权属和费用承担问题。孙某在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时,征得了房主张某的同意,且孙某安装热水器、铺设地毯、进行房屋隔断,并将承租房屋的卷闸门更换为玻璃门等装修部分属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按照法律规定,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可以自行拆除。双方租赁合同到期后,孙某并未将装修部分拆除。
通过法庭的释法明理,从最有利于双方的角度出发,二人协商将装修部分的残值费用折抵租金和水电费,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孙某一次性支付张某房屋租赁费、水电费等共计27000元,对房屋装修的部分不再要求拆除,归房主张某所有。
法官解读
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物如何处理,首先要看装修前是否经出租人同意。
1、未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修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就进行装饰装修或者扩建的,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自己负担。并且,擅自装修构成违约,出租人还可以要求承租人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2、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修
承租人经过出租人同意进行装饰装修的,在合同解除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是否形成附合,确定装饰装修物的权属和费用承担问题。
①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即没有和房屋结为一体的,如空调、热水器、窗帘等,属于承租人所有,可由承租人拆除。需注意,在拆除的过程中要避免给房屋造成毁损,否则应当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②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即和房屋紧密结合在一起,非经损毁不能分离或者分离费用较大的,如铺设地板、粉刷墙面、铺设线路等。双方没有约定的,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负担,双方均违约的,根据各自过错分担;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特别提醒
为避免租赁合同解除时,租赁双方就装饰装修物的处理产生纠纷,建议在出租或租赁房屋时:
①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承租人能否进行装修,以及合同履行届满或解除时,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方式;
②承租人在装修前再次与出租人进行确认;
③保存装饰装修所支出的费用凭证;
④产生争议后,就装饰装修物残值损失的承担进行积极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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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高新法庭 贺珍珍 | 编辑:刘力搏
校对:赵景丽 | 责编:周雅鹏 | 审核:旬阳法院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