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急坠致业主受伤,谁担责?看双河案例!

民生   2024-11-28 20:35   陕西  



2024年10月,小余妻子小美送孩子上学,在七楼进入电梯后,电梯发生故障急速下坠到二楼,导致小美摔伤。小余夫妇遂将小区物业公司及电梯维护公司诉至旬阳市法院双河法庭,要求两方承担小美因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


一看到法官,三方当事人纷纷倒起了各自的“苦水”。在听完各方陈述后,承办法官全面分析了整个事件:对于业主而言,此次意外不仅导致身体受伤,心理上也受到了惊吓,向二被告索赔是合法合理的;物业公司认为电梯发生故障无法预料,己方不应承担责任;电梯维保公司表示,此前一直按时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实在没想到电梯突然故障。


通过法官的耐心引导和全力协调,二被告逐渐平静,愿意各自分担小美的损失。“退一步海阔天空,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是受法律保护的。”承办法官说道。“物业是咱们的‘大管家’,电梯维保公司又是小区的长期合作伙伴,大家都抬头不见低头见的,为了长远相处,大家都各退一步,有助于咱们小区建设宜居幸福家园。”承办法官趁热打铁积极调解,持续用情说理、用心释法,终于促使三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电梯维保公司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承担次要责任,二被告当天即向小余夫妇支付了赔偿款,三方握手言和。



电梯作为日常生活中的重要工具,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亦偶有不安全事故发生。电梯运行一般涉及生产厂家、管理单位、维保单位、使用者等多个主体,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不同主体需承担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ND

文稿:双河法庭 黄若含 编辑:张丽

   校对:赵景丽 | 责编:周雅鹏 | 审核:旬阳法院政治部


旬阳法院
讲好法治故事,传递法治声音。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