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事故次要责任,缘何还要自掏腰包?

民生   2024-12-06 18:47   陕西  


现如今,拥有机动车的人越来越多,一年下来,各种费用也要花掉不少。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油费可以省,车也可以少开几次,但是“交强险”必须得买。万不能抱侥幸心理,认为“我开车技术好肯定没事”“迟几天买也没关系”“我运气一直很好不会那么背的”等等。不信的话,来看旬阳市法院甘溪法庭的案例。


案情简介

不久前,老王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小赵驾驶的小轿车相撞,事故导致老王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老王负事故主要责任,小赵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老王因伤住院,因双方针对赔偿费协商无果,老王诉至旬阳法院甘溪法庭,要求小赵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1万余元。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时小赵驾驶的机动车交强险已脱保,作为该车辆的投保义务人,小赵并没有及时为该车续买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关于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办法官认为,小赵作为侵权人及投保义务人,未为涉案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因老王的损失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故法院最终判决由小赵赔偿老王的损失。

法官说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论肇事者或受害者是否有责任,均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没有投保交强险,受害人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就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由此产生利益损失,投保义务人具有过错,因此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由投保义务人自行负担。


END

文稿:甘溪法庭 廖泓铭 辑:康贤莉

   校对:赵景丽 | 责编:周雅鹏 | 审核:旬阳法院政治部

旬阳法院
讲好法治故事,传递法治声音。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