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6月,李女士驾驶的小型轿车与网约车主李先生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接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女士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网约车主李先生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李先生驾驶的网约车因事故导致车辆受损停运维修共9天,李先生要求李女士赔付停运损失及取送修车辆产生的交通费,但李女士对此笔费用并不认可且拒绝赔偿。2024年8月,李先生将李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停运损失是指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李先生的小轿车系经批准的合法营运车辆,其因事故导致车辆停运而产生的损失,属于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合理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根据网约车收入情况,法院酌定赔付营运损失共计27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网约车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选择之一,网约车停运损失案是近年出现较多的新类型案件。网约出租车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后,相较于一般的家用轿车私家车主,其诉求除了赔偿维修费用外,还会请求赔偿停运损失。这是因为网约出租车司机属于新兴就业群体,车辆是网约出租车司机赖以生存的工具,属于营运性质,其停运损失虽是间接损失,但只要是合理合法的,同样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停运损失是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损失,属于财产侵害的范畴,计入交强险赔偿范围。关于商业三者险是否赔付应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如果保险公司已就停运损失免赔的条款对投保人作出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此种情况下,停运损失应由实际侵权人负责赔偿。
建议广大网约车车主依法运营、安全驾驶,并对日常营运收入相关记录留存,如若发生类似纠纷,可作为确定停运损失金额的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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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高法| 编辑:高静
校对:赵景丽 | 责编:周雅鹏 | 审核:旬阳法院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