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拘留15日!

民生   2024-12-07 20:20   陕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某拘留15日......”在宣读完拘留罚款决定书后,被执行人李某痛哭流涕。


为严厉打击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彰显司法威慑力,维护司法权威,12月5日,旬阳市人民法院双河法庭依法对一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李某与申请执行人张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李某在广东做生意期间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张某借款,借款到期后张某多次催要,李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偿还。张某遂于2023年7月诉至旬阳市法院双河法庭。经法庭调解,李某承诺按期偿还张某借款36000.00元。但到期后,李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张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2024年1月24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经执行干警多次催要,张某履行了7000.00元,后便与执行干警玩起了“躲猫猫”。11月5日,执行干警线上向李某送达《预拘留决定书》并告知李某积极履行,否则将可能面临拘留等强制措施的惩诫。李某在收到该决定书后依然逃避执行,既未向法院申报财产,也未到法院接受询问。


12月4日,法庭干警在得知李某回到老家后,第一时间前往李某家中找到李某并将其拘传至法院。执行法官经释法明理,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并表示会给其充足时间筹措资金,但李某仍然态度恶劣,称“没钱偿还,要拘留就拘留!”双河法庭遂依法作出对李某司法拘留15日、罚款2000元的决定,在执行干警宣读完处罚决定后李某痛哭流涕,深感后悔。


      法官提醒      



    

司法拘留并不代表执行程序的结束,更不意味着对被执行人“一拘了之”。在强制措施的加持下,法院执行工作的威慑力得到有效提升,同时也为执行和解工作创造了契机。欠债还钱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义务,拘留并不代表义务无需再履行,任何企图挑战司法权威,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END

文稿:双河法庭 汤家登辑:康贤莉

   校对:赵景丽 | 责编:周雅鹏 | 审核:旬阳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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