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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题
国有企业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其在开展采购活动时应当适用哪些法律法规?
✍ 解 答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国有企业采购项目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应适用《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采购,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的,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的规定,应适用《招标投标法》的一般规定。
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属于民事缔约过程,不论是采用招标方式还是非招标方式的采购活动,都应遵循《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国企采购活动不适用《政府采购法》。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的规定,国有企业并不属于政府采购主体。但是,可以参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国企非招标方式采购方面的规章制度。
中央企业的采购活动,还应执行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规〔2024〕53号)的规定。国有金融企业的采购活动,执行财政部印发的《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18〕9号)的规定。
地方政府对地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另有规定(如《山东省省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鲁国资〔2022〕3号))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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