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招标热点答疑(五)
某县巡察组巡察该县城投公司时指出,该公司货物、服务采购未执行省财政厅制定的30万元采购限额标准,要求予以整改,该巡察结果是否合理?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关于政府采购的定义,国有企业并非政府采购主体,其采购行为并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均为是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判断维度,不适用于企业采购,国有企业采购不受包括采购限额标准在内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约束。因此,该巡察组提出的有关问题并不合理。
如国有企业采购项目属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明确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且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则统一适用《招标投标法》关于强制招标的有关规定。
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外,国有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当地国资委有关规定,参考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制定具体的企业采购限额标准,完善相关内控管理制度。
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规〔2024〕53号)、财政部《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也有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