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法人分支机构投标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法人授权书

文摘   2024-09-30 10:00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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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某市安居房维修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规定:“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参加投标,必须提供其法人针对该项目的授权委托书。如果未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则其投标无效。”评审中发现,投标人甲建设公司为某建筑集团公司的分公司,由该建筑集团公司依法设立,领取营业执照,本次以自己的名义投标,但未提交集团公司出具的法人授权书。

分  析


《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无须经过其所属法人的授权,即可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独立参与投标,该民事行为在法律上是允许的。


如果招标人另有要求,也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必须经过法人授权,才可以参加投标”,其目的在于强调分支机构必须在其法人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其法律责任由法人承担,降低分支机构履约风险。


本案例中,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必须提供其法人针对该项目的授权委托书”,但甲建设公司作为分公司未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根据招标文件中“如果未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则其投标无效”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该投标。




提   示

1)一般情况下,招标人无须要求参与投标的分支机构投标必须提交法人授权书。但如果招标人拟降低与分支机构直接交易的风险,也可要求分支机构必须提供其隶属的法人出具的投标授权委托书。


2)法人授权委托书可以是“一事一授权”,如专门针对本招标项目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也可以是就一段时期、一类项目、一定地域内的“概括授权”,如按年度授权可以在某类项目中投标的授权委托书。除了书面投标授权委托书,投标人也可以按照其管理实际,出具授权文件代替授权委托书,只要载明的授权期限、授权范围涵盖本次招标项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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