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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某国有企业通过招标方式采购绿植花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投标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之一为某鲜花店的个体工商户。
分 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也就是说,该法所称“投标人”为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个人”也就是“自然人”,在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中为适格的“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是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条例的规定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仍属于自然人范畴。
本案例中,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只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不包括自然人,则个体工商户没有资格参与该项目投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及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该投标。
启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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