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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分 析
启 示
1.招标人自主组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自主制定招标文件、决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签订合同,并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但不受行政监督部门的非法干预。
2.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利害关系人如果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开标活动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当招标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对答复内容不满意的,异议人方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投标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不得就上述三类事项越过异议程序直接进行投诉。
3.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按照正常途径提起异议或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比如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招标人未依法开标或评标,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无须经过异议程序。如对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满意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作者 | 白如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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