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履约过程中可以因设计变更调整合同价款

文摘   2024-04-16 16:08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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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某国有企业综合办公楼工程,通过招标选择的施工单位已进场施工,后建设单位对该工程重新规划设计,结构形式由砖混结构改为框架剪力墙结构,工程量有所增加,对于这种情况是否需要重新招标,形成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因为这项工程已经依法进行了招标投标,虽然发生设计变更,工程量、工程款也发生很大变化,但不用重新招标,之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签订变更协议即可解决出现的新问题。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必须重新招标,因为既然发生了设计变更,合同内容必将发生变更,但《招标投标法》禁止合同双方当事人另行签订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因此只能解除原合同,重新进行招标并确定新的合同内容。


分  析



经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变更和物价波动可能是持续发生的,合同价格一直处于变动之中也是常态,中标价和最终结算价款不一致的情况较为常见。出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要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规定来处理。

1.经过招标投标签订的合同,变更合同受到严格限制。《民法典》允许合同双方在履约过程中经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合同,但基于招标采购的特殊性,经过招标程序签订的合同的变更应更为严格。其理由是:变更合同,可能是由于履约过程中情势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合同内容,如不变更,将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失衡,显失公平,但也可能存在招标人与投标人事前串通,先以低价或
很高的技术要求中标,之后双方再通过合同变更手段达到变更招标结果的目的,这实质上就是一种变相的规避招标或虚假招标行为,应被禁止。因此,招标人和中标人都不能在合同签订之后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应杜绝弄虚作假、以合同变更之名行变更招标结果之实的违法行为。

2.招标项目确实发生变化的,可以变更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合同非实质性内容,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协商变更;但对于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等合同实质性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除非合同事前约定因客观原因导致工程设计重大变更等因素可以修改、变更合同的,才可以对合同内容作出与原内容不一致的变更。

实践中出现投标人中标后合同价(投标价)仍能变动的情形,一般都是因为设计变更和工程量的核定引起的合同总价的变动,而且合同中也已经明确因设计变更或暂估工程量核定后的价款变更原则,但合同单价和总价计算方法并没有变更,只是依据合同约定执行。如单价合同中单价不能变动,但由于招标时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只是参考工程量,在合同实施时须以最终核定增减后的工程量乘以中标的单价来确定合同结算价。

因此,由于设计原因合同是可以变更的,这些变化都是依据合同条款本身的规定,也即是单价合同性质所决定的,并不是修改合同实质性条款。如果采用固定总价承包合同,发生设计变化也一般不调整合同价格,除非属于重大设计变更引起合同金额变化较大。

当然,招标项目重新进行规划导致项目规模、内容发生变化后,变更合同还是重新招标,还应从经济、管理以及承包人的资格能力等方面考虑。

在本案例中,因已经签订合同,且原项目立项没有发生变化,故属于合同履行中的合同变更问题,可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因规划设计调整发生变化的内容,无需重新招标。当然,如果新增加的内容是单独可分割的项目,可以继续执行原合同,仅就新增加的部分进行招标。如果因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承包人不具备承担调整后项目的资质或履约能力,则应终止原合同,由发包人给予原承包人补偿后再重新招标。如果因规划调整取消原项目,重新立项,此时因原项目已经取消,招标人应当协商解除合同、赔偿实际损失并重新招标。





启   示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同内容变更的,按照合同约定来处理。工程建设项目的增减、工程设计、施工程序的改变等均属于变更工作。变更程序和估价在招标文件中都应有详细的规定。如《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对变更按如下原则处理:一般工程量清单中子项工程量变化不作为变更处理,但是工程量变化过大,符合通用合同条款15.1变更范围和内容(5)的情况时,才按变更条款处理。该文件还规定了变更的程序、变更价格的确定及支付等内容。相对而言,变更的工程量较大,按上述原则处理是由于在无竞争的条件下与承包人协商,所以费用较高,如果另外招标更经济时,也可以不按变更处理,另行招标(只要是额外独立的工程)。



作者 | 白如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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