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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某国有企业综合办公楼工程,通过招标选择的施工单位已进场施工,后建设单位对该工程重新规划设计,结构形式由砖混结构改为框架剪力墙结构,工程量有所增加,对于这种情况是否需要重新招标,形成不同的观点。
分 析
启 示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同内容变更的,按照合同约定来处理。工程建设项目的增减、工程设计、施工程序的改变等均属于变更工作。变更程序和估价在招标文件中都应有详细的规定。如《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对变更按如下原则处理:一般工程量清单中子项工程量变化不作为变更处理,但是工程量变化过大,符合通用合同条款15.1变更范围和内容(5)的情况时,才按变更条款处理。该文件还规定了变更的程序、变更价格的确定及支付等内容。相对而言,变更的工程量较大,按上述原则处理是由于在无竞争的条件下与承包人协商,所以费用较高,如果另外招标更经济时,也可以不按变更处理,另行招标(只要是额外独立的工程)。
作者 | 白如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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