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更多精彩
案 例
某政府部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公开招标采购一批办公设备,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应为中小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共有 5 家供应商前来投标,其中 A 公司虽提交了本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但经评标委员会核查确认其为某大型企业集团全资子公司。
分 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为了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财政部专门出台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该办法第六条规定:“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该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该办法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根据上述规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供应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材料。
本案例中,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 A 公司虽然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但由于其为某大型企业集团全资子公司,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不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中小企业”,故不满足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当判定其投标无效。
提 示
2.供应商虽然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可以认定为中小企业,但如果其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即不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作为中小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不能参加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投标。
欢迎分享文章到朋友圈
好书分享↓↓↓(点击图片即可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