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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题
当前,国家和各级地方人大、政府出台了大量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不同层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当不同层级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同一问题有不同规定时,如何正确适用这些法律文件?
✍ 解 答
当不同层级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同一问题有不同规定时,应当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
《招标投标法》(法律)的效力高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后者主要是对前者的相关规定予以进一步具体化,增强了可操作性,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细化和补充《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与其存在冲突的,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为准。针对具体项目类型,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没有规定,而对应的部门规章在不违背上位法的情况下有完善性、补充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的限制。规范性文件都没有具体规定时,依据诚实信用,公开、公平、公正等法律原则处理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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