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澧县多人被骗,“品牌代理”实为集资诈骗!

文摘   2024-10-15 09:10   湖南  



“品牌代理”找上门
投资每月就有2%的利息
你以为的天上掉馅饼
实则是一个个陷阱
面对诱人的“高额回报”
你是否会中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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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4月,被告人欧某注册成立某生态农业发展公司。2020年4月至2020年7月期间,欧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发传单、“口口相传”、电话营销等手段,吸引群众到公司并宣传和参观公司旗下生态养殖场、驾校等产业,面向澧县范围内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与投资者签订名为“品牌代理商协议书”,实为到期还本付息的投资协议,承诺按照合同期限兑现本息。经查,被告人欧某所称旗下养殖场非其本人所有,欧某虽名义上为驾校法定代表人,但实际未对该驾校进行经营管理和投资。

经统计,该公司在澧县范围内共收取76人(约90%年龄在60岁以上)累计集资金额1780000元,红包返回金额66250元,利息支付金额92850元,损失金额1620900元。


法院判决

经澧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欧某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与其之前犯集资诈骗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欧某返还投资人经济损失1620900元。


法官说法

非法集资不仅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还给人民群众造成巨额财产损失。本案中,欧某以招募代理商、承诺高额利息、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的诈骗手段诱骗投资人投资,属于典型的使用诈骗方法募集资金。

在此法院提醒广大人民群众,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投资理财要选择合法正规的投资机构,在充分了解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投资产品,切勿相信所谓的“低风险、高收益”,被犯罪分子的虚假宣传所迷惑。

同时,老年人在遇到集资类宣传时,应增强辨别能力,不要盲目轻信周围熟人介绍、所谓的“专业人员”推荐,切忌“随大流”跟风投资。投资前多征求家人意见,并在子女协助下识别理财项目真伪与投资风险等,避免陷入非法集资陷阱。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第九条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

犯集资诈骗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集资那些 惯用小伎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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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常见手法



01 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02 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03 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04 利用亲情诱骗

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有时采取类传销的手法,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非法集资活动常见形式

1.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2. 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3. 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5.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END

来源: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


主编/易宗明| 编辑/刘 超



城头山视窗
易宗明,先后供职多家媒体,2011年始主编期刊《城头山视窗》。先后获《人民文学》、《散文选刊》、《散文百家》、《青海湖》等散文大赛奖;报告文学集《牧马天涯》、散文集《废墟之上》先后获丁玲文学奖。执行主编了《走进澧州》、《魅力津市》等地方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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