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小知识 | 存在论与规范论

文摘   2024-12-13 21:16   北京  


      存在论(Ontology)和规范论(Normative Theory)是哲学等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存在论与规范论是两种不同的哲学范式,它们在探讨“存在”的本质和“应当如何行动”的问题上有着根本的区别。


      存在论是一种以实然的事实为基础的思维方法,专注于事物的因果性,主要探寻存在的概念、特征、属性及本质。存在论式的思维方法来源于自然科学,排斥价值判断和规范评价,追求唯一确定且可重复验证的结论,其存在和发展的背后正是科学理性主义思潮。这一思潮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引入社会科学,即在经验观察基础上运用归纳、演绎方法,使结论在严密的科学推理逻辑之下,能够获得数学式的确定性,精确、明晰、标准和规律成为真理的代名词,人的意志、价值、目的等主观性因素统统被排除在考虑之外,因为这些因素的存在将会摧毁知识体系的精准性。

      这种社会科学中常用的思维方式的目的就是准确描述或阐释既存的事实,通常会将研究划分为以下四个步骤:一是从经验世界中探索发现并提出问题,对所观察到的存在用特定方法进行测量或量化;二是通过研究设计获取信息或数据,方法包括案例研究、联系性研究、实验和准实验;三是描述所采集到的信息或数据,常用方法包括集中趋势分析、异性分析和相关分析,并根据实验数据做出适用于所要研究问题的总体推论;四是验证与调适,不断降低推论的错误风险,最终实现事实的确定。


      规范论是一种以应然的规范为基础的思维方法,专注于人的目的性,主要探寻的是存在对于人类社会的价值及意义。通俗来讲,存在论主要解决“是什么”,规范论则主要回答“为什么”。规范论思维方式下的法学研究具有以下突出特征:一是以现行有效的实证法为解释依据;二是法学是一门规范性的精神科学或文化科学;三是法学是有价值导向的;四是法学是以个案或问题为导向的,具有较强的实践性。

      规范论思维方式的核心在于探寻事物本身的价值和目的,提出和回答的问题不再仅仅停留在“是什么”的事实层面,还关注事物存在对于主体和社会的意义,从而深入到“为什么”这一规范层面。“价值”是一个哲学概念,主要表达客体的存在、属性以及变化对主体和社会的意义,随着人类实践发展,人类主体生存发展的需要不再局限于自然存在,而是扩展至如法律一类的社会存在,直到文艺复兴和近代自然科学的兴起,真理与价值的直观统一才被分化所取代,“实然”和“应然”被严格区分开来。法律只有在涉及价值的立场框架中才可能被理解,因为法律是一种涉及价值的事物,法律的存在与运行,就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法律的概念只有在有意识地实现法律价值理念的前提下才能够被确定。


编辑:天法學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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