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短促的假期,我也是有机会对该本著作进行了一个阅读,初步翻阅了解了一下该书的基本情况。该书主要分为了六个大块,基于自己的能力受限,也仅仅阅读了前四个板块,但是仅仅这四个板块,就让我收获颇丰。该书以非常严谨的逻辑论证过程为核心,以充足的德国的实务中法律适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具体案例为证明材料,展现了法律作为成文法这一非常重要的特点而产生的一种特有的需求,即从白纸黑字的、墨守成规的法律条文映射到五彩斑斓、千变万化的现实世界的需求。文字作为语言的载体,广泛但是非常有限地描述着人类在同一片区域所认识到的现实的世界,当语言脱离人的脑海而成为可以看见和讨论的文字,那文字的含义的确定就不再是由语言的发出者来决定,他能做的仅仅是再一次使用具有同样缺陷的语言和文字来尽可能统一除了他之外的人的思考,但这也是困难重重的,尤其是这样的需要被统一的文字关乎到所有人的自由和幸福。
法律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下成为了立法者脱出的孤零零的产物,并且期待其可以依据立法者的所思所想而形成规范和改变共同生活的秩序,但这已经被证明是一种妄想。而法律适用者们,也受到了这样的残酷事实的困扰,如何明晰法律条文真正的含义,就需要以严谨的逻辑为基础而进行名为解释的对法律真正含义的探究活动。下文就对所阅读的内容进行一个大致的描述和说明。
第一部分是 法律中的概念。关于概念,这是一切缘由的起源,它是一种人类之间的默契和抽象,它将不同的人脑中对现实的抽象的观点和看法联系起来并达成一致,并且概念这一整体的变化和确定也是非常的复杂和困难。这是因为,同样的事实在不同的人眼中会呈现出不同的景象,观点和视角不同就决定了概念的认知基础并不相同,达成一致自然是困难重重。定义,就是确定概念所描述的事实内容。文中所说:“在描述性的科学中,我们无法通过概念的定义证立或证明任何必须被证立或证明的事物,这就是所谓定义的“无创造性””。定义本身就是对概念内容的确定,用概念来证明所规定下来的现实本身就不可能。法律人的概念界定却与上面的呈现相反的表现,其是从不同的事实上进行分类从而归属于不同的概念,以此来确定概念的范围。
文中进一步说明,法律概念有三种类别,分别是描述性概念、评价性概念和论断式概念。一、描述性概念的特点就是在描述事实,是有真伪之分。二、评价性概念的特点首先是无法被真实或者虚假来判断,其次就是必须连带着被评价指涉的事实,不然评价本身将失去基础和意义。三、论断式的评价是通过一个事实来推断出另一个事实,而必须要明确的就是,用来推出事实的事实必须确保是考虑到所有情况下从而得出的,不然就无法确保二者关系的唯一性。从这三点中可以看出概念和事实的关系紧密到仅仅需要一个范围的约束和确定而已,但这才是最大的困难。
第二部分是 法律解释的古典方法。解释的重要性在此被提及出来:“如果那些在法律中所使用的概念是精确的,我们就根本不需要去解释法律。我们对于法律概念的意义所进行之分析,正显示出这些概念并不精确,而且也不可能精确。”概念对应的事实的范围便有了内外之分。在内的为核心,在外的则被概念自然的排除出去,而在内和在外之间并不是毫无空隙的铁板一块,这部分的模糊空间就是对法律概念进行解释的空间,同时这也是概念模糊性的体现。同时,这部分空间与内外的边界将是一个变动的范围,这是无法进行划分的,不然就会当然的归属于哪一方而失去了它所原有的特征。
不同的解释方法的提出也变得顺理成章了。文理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这三个解释理由成为了该部分介绍的重点。就拿体系解释来说,作为有效的一个解释从而得以成立必须具备四个要求:一、无矛盾要求;二、不赘言要求;三、完整性要求;四、体系秩序要求。例如,无矛盾要求,只要是语句的体系是从语句导出更进一步语句,就应该被遵守。因为是基于“从矛盾中可以导出一切”这一逻辑上的认知。作者所描述的例子概况来说:语句A与非A是出于矛盾关系,假设一,如果两个都是正确,那么在一个所谓的语句X要想被证明是正确的,就肯定是包含于A或者是非A当中。假设二,如果语句A是真,那么语句A或者X也是真,因为二者是或的关系,如果X属于非A,因为A与非A是矛盾关系,非A为假,那么也还是能够保证有一个为真,但X肯定无法属于A,因为这样语句X便没有独立比较的必要。假设三、如果语句A为假,而语句A或X为真,那么同样可知X属于非A且一定为真。有矛盾的法条之间通常是在部分的适用范围内,那么解决矛盾的方法便是对一个法条或者二者的适用范围进行限缩,从而达到一个和谐有序的状态。
第三部分是 法律续造的解释方法。第二部分所描述的是面对有法律规范的事实内容的一个解释,而对于一些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的事实时,便可能出现了所谓的类推解释。类推是在对法律规定进行宽松的解释后依旧无法对案件事实进行包摄而产生的情况,而进行有效的类推解释最关键的前提就是被类推的事实和原本的样本事实之间只有最关键的要素产生了偏移,但是其他的要素并不能对其类推产生影响。当类推被否定后,就会来到反面推理,从而得到相应的法律效果无法实现的结论,但这也需要一个前提,就是对该法律效果已经没有其他任何的法律规范能够实现。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所谓的反面推理仅仅是对某一特点的类似推理的否定。
第四部分是 法律与逻辑。法学上对于逻辑的蔑视。原因有二:一是法学三段论对于达成结论的贡献是十分渺小的,大部分事实都不是那么清晰简单的符合构成要件,接下来还要做大量的解释工作;二是因为逻辑的形式性格,即逻辑推论只有在它的前提下成立,它只是较为清楚的表达出原本已经隐含在前提中的事物,因为存在这种指摘,法学界已经蔑视法律,接受自相矛盾的观点;而且逻辑上的论据作为拥有绝对的正确,只能通过逻辑论据才能反驳;因此法学界对逻辑的蔑视使得他们一开始不会主张绝对正确。这是非常可怕的现象,这是法学的一种难以置信的错误,而不能期待人们在依据逻辑错误的法律行事后来发现端倪所在。
法学的思维是非常重要的,该书就是一本非常好的有关法律思维的书籍,虽然其专性是比较高的,而且介于翻译的问题或多或少会产生理解上的障碍,但是这些依旧不妨碍它成为一本值得读者花费大量时间的优秀著作!非常高兴能接触到这样的一部佳作,自己的阅读兴趣也将在这样的环境下一步步地培养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