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二)》将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的适用主体扩大到民营企业,这反映出我国刑法在保护民营企业方面的立法进步。在国家保护民营经济的背景下,合理界定本罪构成要件,避免不当扩大刑罚边界尤为关键。本文从刑法教义学角度,探讨该条款的核心要素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身份确认、“徇私舞弊”的主观意图判定、“公司、企业资产”的界定、“低价折股或出售”的行为标准以及“重大损失”的量化评估在民营企业情境下的具体应用。通过对这些要素进行释义,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确保法律适用既有效打击犯罪,又不至于过度干预而损害民营企业发展活力,从而实现立法目的与保护民营经济政策导向的和谐统一。
论文大纲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主体要素: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坚持实质立场
三、行为要素:认定“徇私舞弊”和“低价操作”应坚持限缩解释
四、对象要素:认定“公司或企业资产”应明确资产属性和所有权
五、结果要素:认定“重大损失”应明确实际损失
图文:李桐桐(石河子大学法学院2023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审核:王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