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报 | 李桐桐撰写的论文获得天津法学会刑法学分会2024年会征文二等奖

文摘   2024-11-29 14:07   北京  
      石河子大学法学院2023级法律硕士研究生李桐桐撰写的论文《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的刑法教义学解读——以民营企业为例》,在天津法学会刑法学分会2024年会论坛上获得论文二等奖。

     天津市法学会刑法学分会2024 年年会暨《刑法修正案(十二)》的理解与适用研讨会征文评选现已完成。本次评审共收到论文182篇。经过专家组的匿名评审,共评出获奖论文56篇。其中,一等奖5篇、二等奖15篇、三等奖20篇、优胜奖16篇。以下是部分获奖名单: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的刑法教义学解读——以民营企业为例

内容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二)》将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的适用主体扩大到民营企业,这反映出我国刑法在保护民营企业方面的立法进步。在国家保护民营经济的背景下,合理界定本罪构成要件,避免不当扩大刑罚边界尤为关键。本文从刑法教义学角度,探讨该条款的核心要素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身份确认、“徇私舞弊”的主观意图判定、“公司、企业资产”的界定、“低价折股或出售”的行为标准以及“重大损失”的量化评估在民营企业情境下的具体应用。通过对这些要素进行释义,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确保法律适用既有效打击犯罪,又不至于过度干预而损害民营企业发展活力,从而实现立法目的与保护民营经济政策导向的和谐统一。


论文大纲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主体要素: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坚持实质立场

三、行为要素:认定“徇私舞弊”和“低价操作”应坚持限缩解释

四、对象要素:认定“公司或企业资产”应明确资产属性和所有权

五、结果要素:认定“重大损失”应明确实际损失



图文:李桐桐(石河子大学法学院2023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审核:王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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