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郭雨薇(2023级法硕)——《侵犯人身罪与侵犯财产罪》
郭雨薇同学分享的是张明楷教授的著作《侵犯人身罪与侵犯财产罪》,其聚焦“猥亵罪”内容,将猥亵行为具体细分为:性进入行为、性接触行为、在场但不接触、不在场不接触(利用电信网络),且将每种行为结合各种情形进行了讨论。此外,郭雨薇同学尤为关注到猥亵儿童的行为,结合德国的相关判例并对国内学者的观点进行了总结分享,帮助我们区分猥亵儿童行为和对儿童的亲昵行为。王老师称赞郭雨薇同学针对很抽象很细节的猥亵行为进行了全方位的阐述,并提醒我们相关知识点:一般猥亵罪区别于猥亵儿童罪很重要的一点在于一般猥亵罪要求暴力胁迫内容;解释猥亵行为要与保护法益紧密相扣。
三、茶金玲(2022级法硕)——《控制下交付案件中犯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以贩卖毒品罪为研究对象》
茶金玲同学就陈京春教授的《控制下交付案件中犯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以贩卖毒品罪为研究对象》文献进行了分享。首先对控制下交付进行了区分理解与“有害/无害”(有害/无害针对的是违禁品本身性质)分类,接着进行了多个争议问题进行了观点展示,包括:控制下交付停止形态的认定争议——未遂论与实质标准;贩卖毒品罪既遂标准的学说——契约说、交易环节说、行为完成说、实际交付说;无害的控制下交付既未遂认定——买方视角、卖方毒贩视角、自有毒品予以贩卖的卖方毒犯视角。针对有害的控制下交付,茶金玲同学主张依据“实际交付说”判断犯罪形态。王老师非常认同茶金玲同学就争议问题进行观点展示的汇报特色,从基层逻辑分析观点利弊,同时结合实践表达自己的观点,所谓“既能上天也能入地”。
四、黎荣鹏(2024级法硕)——《刑法学》
黎荣鹏同学分享了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汇报主题为“共同犯罪理论探讨”,黎同学探讨了共同犯罪的传统理解与新视角。传统理论认为共同犯罪需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存在局限性,如不区分共同犯罪的不同形态。张明楷教授提出新视角,认为共同犯罪是种不法形态,不要求参与者有相同故意,关键在于共同行为导致的法益损害。新理论将共同犯罪视为不法状态,与责任分离,只要存在法益侵害和因果关系即可成立,解决了传统理论的缺陷。现代视角的优势在于增强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和法益保护,但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责任认定机制。王老师点评黎同学关于共同犯罪的汇报使得大家对该理论的理解不断深化,需要加强观点展示与逻辑关联部分。
五、郭重言(2024级法硕)——《刑法的基本立场》
郭重言同学分享的是张明楷教授《刑法的基本立场》一书,其选定该书“犯罪论:主观主义、客观主义”章节进行了汇报。在客观主义部分就意识与行为关系进行了具体描述,并讲述了坚持客观主义的原因:犯罪有现实危害,基于主观恶意处罚会混淆法律与道德,不以客观为基础会丧失客观性并导致法律认定困难。在主观主义部分,总结观点为主观主义依据是犯罪人的危险性格,行为就是对行为时人格的反映。此外,郭同学向我们阐明了我国传统的主客观相统一理论存在的问题,第一是未能明确客观和主观的真实含义,没有理顺主观和客观的关系;第二是客观要素、主观要素的意义与作用没有回答,我国犯罪故意的成立要求仅需认识客体和客观方面以证明违法性事实,而主观要件证明非难性,但现行划分存在错误,因主观要件中部分事实也承担违法性事实的证明任务。王老师点评郭同学分享的书理论性较强,鼓励大家对于该类书籍要深耕不辍,强化理解。
六、严金花(2023级法硕)——《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与路径选择》
严金花同学分享的是付立庆学者的著作《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与路径选择》,就“中国传统犯罪论体系的缺陷之一:前提缺陷——凌驾于犯罪构成之上的社会危害性理论”进行了重点汇报。其指出,社会危害性理论被错误地置于犯罪构成之上,导致法律实践中对犯罪的认定过于依赖于对社会危害性的评价,而非严格依据法律构成要件。这种理论的凌驾使得犯罪构成的法律规范性被削弱,法律的确定性和预测性受损。应当重新审视和调整社会危害性理论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将社会危害性纳入犯罪构成体系之中,并将其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要素,与其他要素共同构成犯罪的完整概念。这样才能确保犯罪的认定更加科学、合理,避免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弊端。王老师评价严同学的汇报理论性很强,需要对基础理论有系统深刻的把握。同时,老师提醒我们关注德日刑法中构成要件理论,通过比较研究加深对我国刑法理论的理解。
七、李桐桐(2023级法硕)——《圆圈正义》
李桐桐同学分享了罗翔老师的《圆圈正义》,其首先就罗翔老师的观点:“如果把‘圆’看成一种关于正义的隐喻,那么每一个画‘圈’的决定都是一种与正义有关的追求,”将三种画圆圈的态度也即三种正义观进行了分类阐释;接着在对“法家”的认识基础上向大家诠释了“法治的本质在于对权力的约束”这一核心;最后在“法律与道德”部分,李同学通过“见死不救”这个案例引出两个有趣的立法立场:一是“好撒玛利亚人法”,鼓励施救,免除施救者后顾之忧;二是“坏撒玛利亚人法”,强制见危施救,否则要承担法律后果。通过两种立场对比,让大家对“强制行善”与“鼓励行善”的立法理念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王老师称赞李桐桐同学对“画圈”正义观的描述以及对两种立法立场的观点阐释兼具“趣味”与“深刻”,让同学们对于洞察深奥的人性具备了更进一步的辨识能力。
八、金永佳(2024级法硕)——《目的行为论导论》
金永佳同学分享的是德国学者威尔策尔的《目的行为论导论》,由陈璇教授翻译。金同学就书中内容进行了四个部分的探讨:行为与不法、故意与过失、责任与人格、可谴责性要素与刑罚前提。批判因果行为论,提出目的行为论,强调行为的操控性和构建性;讨论违法性的认定,包括构成要件符合性和容许性规则。他强调故意是不法概念的本质因素,过失犯的关键在于行为与交往中必要的注意不吻合。责任与人格部分讨论了责任源于人格层的缺陷,违法行为的决定论基础在于人格层构建中的错误。最后,探讨了智识性因素、意愿性要素以及故意犯和过失犯中的期待可能性,为理解刑法中的行为论提供了深刻见解。王老师称赞金同学汇报条理清晰、直观全面,并且具有理论深度,向同学们深入剖析了目的行为论的核心要点。同时,老师提醒我们对于该书观点需进行批判性理解,该书观点在解释过失犯罪时就显得捉襟见肘。
九、杨旭升(2023级法硕)——《生态环境犯罪理论与实务》
杨旭升同学分享了张崇波学者的《生态环境犯罪理论与实务》一书,重点汇报主题为“环境犯罪行政从属性”。其首先帮助大家进行了环境犯罪行政从属性的概念辨析,将从属性内容进行了详细分类:概念上的行政从属性、空白构成要件的行政从属性、阻却违法的行政从属性。接着对环境犯罪行政从属性争议进行了梳理,我国通说认为环境犯罪具有完全从属性,学者提出的反对意见认为环境犯罪应当坚持行政法相对独立从属性理论,还介绍了德国学者观点,即从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以及环境法益保护的角度分析,认为刑法具有第二位的特性。杨同学结合德日观点阐述了环境犯罪的双重属性——行政犯与自然犯,最后向大家分享自己对于该争议的见解,认为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也具有自然犯的属性。王老师称赞杨同学汇报内容“专精深”,精研琢磨争议问题。同时,老师告知我们应将情感属性结合社会发展,关注环境犯罪的法律属性变化。
十、阮苗坤(2024级法硕)——《人类简史》
阮苗坤同学分享了尤瓦尔·赫拉利的书籍《人类简史》,其聚焦“认知革命”向大家展示了“法律的诞生”这一主题。其为我们建构起“认知革命阶段智人交流要虚构概念”这一前提框架后,示意将法律认为是以规范群体生活秩序为目的而产生的让人不得不服从的命令,否则将会因此遭受惩罚,这样便于理解法律诞生与认知之间的联系。国家故事、宗教神话等为法律的诞生创造了社会基础。由于群体的需要,以及基于规则形成的牢固的群体社会,进一步促进并使研究这些规则的人出现,他们称之为法学家,研究的规则也被命名为:法律。由此法律就诞生了。王老师评价阮同学的汇报生动形象,帮助大家拓宽历史学、社会学角度去认知“法律的诞生”。
十一、江陈严(2023级法硕)——《艾希曼在耶路撒冷》
江陈严同学分享的书籍是汉娜·阿伦特的著作《艾希曼在耶路撒冷——一份关于平庸的恶的报告》,译者是安尼老师。该书背景是1961年,针对纳粹战犯艾希曼的审判在耶路撒冷拉开序幕,作者阿伦特详细记录了审判全过程,向大家展示了“犹太问题解决方案”,提出了“平庸的恶”的概念。恶的化身未必是狂暴的恶魔,也有可能是平凡、敬业、忠诚的小公务员。艾希曼由于没有思想、盲目服从而犯下的罪并不能以“听命行事”或“国家行为”的借口得到赦免。江同学向大家分享感悟:执行命令应该分情况进行,坚信正义并时刻反省自己的行为,“用独立思考恢复我们作为人的存在本质”。王老师评价江同学汇报的感悟引发大家共鸣,要求大家学习法律专业应保持清醒,思考法律属性,关注所思所为。
简要小结
各位同学就此次读书报告会充分发表了自己的学习理解与感悟。例如,周洲同学“读书上更有广度,学术上要有深度”,茶金玲同学“流畅表达的前提是对内容的充分掌握并理解”,郭雨薇同学“细节深挖、以小见大、将行为类型化展示”,等等。
王胜华导师聆听各位同学的读书报告后进行了总结。他认为,作为法律专业学生,表达时要想言之有物、言之有序、言之有理、言之有情,大家必须要大量阅读经典著作和权威文献,同时掌握方法很重要。多位同学能够从细节问题着手深耕,将行为类型化展示,加入自己的思考,批判地理解,这种方法值得大家共同学习借鉴,并且要不断坚持。此外,王老师还提醒大家要积极锻炼身体,调整适合自身的学习、生活状态,在保证身体健康状态下提升学习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