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班在体育课后“集体中毒”,幕后黑手竟是同班13岁女生!作案过程曝光……

教育   社会   2024-09-22 19:30   北京  



2023年9月12日,上海浦东公安分局接到了报警,称上海某中学有多名学生在喝水之后身体不适,疑似被投毒。警方立即展开调查,结果却让人感到震惊!投放有毒有害物质的竟然是同班的两个13岁女生杨某某与郑某某。


事发当时,该两名女生趁体育课期间返回教室,将具有清洁漂白作用的混合液倒入同班学生的水杯内,导致多名学生在饮水后出现不适症状。相关学生经送医治疗,均于当晚出院,后恢复正常上课。


图源:Pexels网站

有知情人透露,摆在教室里的水杯都被投放了清洁漂白混合液,由于两名女生是随手投放,所以前面水杯的投放量多,而后面混合液不够了,投放量就相对较少。


体育课后,有的学生回到教室便拿起水杯直接喝了,喝的比较多,发现杯底有未溶解的粉末,有的学生喝的比较少就发现异常,还有的学生没喝水逃过一劫。


但喝了水的学生,都有不同程度的身体不适。万幸的是,经过紧急治疗,这些受害学生并无大碍。但这起事件,细想起来,却让人不寒而栗。如果投放的是毒害性更大的物质,后果根本不堪设想……


这两名女生虽说才13岁,但她们已经是中学生了,理应具备最基本的善恶意识、道德意识,也应了解一定的法律知识:知道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应当知晓投放有毒有害物质会对同学造成人身伤害,但她们却心思缜密地利用体育课的时间,实施了违法行为。


本事件发生后,很快引起社会热议和关注:
  • 不少网友对两名女生的行为表示谴责:“太坏了,不能因为是孩子就轻易放过,必须重罚,不教育好,以后将危害社会!”
  • 还一些网友发出感慨:“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 更有网友提出了疑问:“两个孩子都不满14岁,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吗?那些被伤害的其他孩子,谁来负责?”


那么,从法律上来看,两名13岁女生需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什么样责任和后果呢?

第一,关于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由于这两名女生不满14周岁,且相关受害学生送医治疗后均于当晚出院,没有造成致人死亡或重伤的严重后果,故两名女生不承担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另外,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来源:法育未来视频号

第二,关于民事责任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名女生的年龄是13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受害学生的医疗费等损失应当由两名女生的父母承担。


这起事件的发生虽然没有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结果,但无疑是令人痛心的,两名女生的行为很可能会给受害学生造成难以磨灭的心理阴影、甚或是心灵创伤,这起事件再次向我们警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性。

未成年人自身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图源:Pexels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如果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

学校

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对未成年人开展预防犯罪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使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并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预防和解决学生心理、行为异常问题。


总之,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离不开各方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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