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市司法局对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程序不当执法监督案
2023年5月,某市司法局根据群众举报问题线索,依职权对市交通运输部门有关执法问题进行监督。在对相关案卷检查时发现,市交通运输局对某物流有限公司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33.99万元、罚款67.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虽然是以本局名义作出,但内部审批程序显示,签批人为执法支队支队长,参加集体讨论的成员为下属执法支队负责人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市司法局认为,该案在内部程序上涉嫌违法,决定依职权开展监督。 市司法局依照《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的程序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市司法局核查后认为,执法支队作为市交通运输局下设执法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其负责人不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其集体讨论不能代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集体讨论。虽然该行政处罚决定是以市交通运输局名义作出的,但在内部审批程序上存在以支队负责人审批替代该局负责人审批和以支队集体讨论替代该局集体讨论问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关于“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据此,市司法局依法向市交通运输局下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责令其自行纠正内部程序不规范的问题。之后,市司法局对监督意见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发现该部门存在的上述问题均已整改到位。同时,司法行政部门针对个案反映的问题,推动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修订了《违法行为处理工作规程(试行)》,将执法案件由原执法支队支队长审查批准调整为该局分管局长审查批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由原执法支队内部集体讨论调整为由该部门相关领导集体讨论。 行政执法程序是保障行政执法行为合法的重要制度机制。行政执法程序有瑕疵或者轻微违法在实践中比较常见,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把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作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点,要充分发挥行政系统内部纠错纠偏作用,对情节轻微、未对相对人权利产生实际影响的程序违法行为,督促相关部门对案件程序进行补正。本案中,行政执法监督不仅要监督行政执法的外部程序,还要监督内部审批程序。本案中,市司法局通过评查案卷材料和有关工作记录还原执法过程,发现内部审批程序存在瑕疵,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同时,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执法依据违反制定程序或者内容不合法的,要依法责令文件制定机关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对无权处理的,要按照规定程序转送有权机关处理。
【编后语】
此案具有典型性和广泛性,目前六大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队)作为六大行政执法机关专门从事执法办案的二级机构,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所有执法活动必须以所属执法机关名义开展,包括立案、告知、处罚都不得由支队负责人签批,应该由单位负责人(市局局长/分管副局长/分管局领导)签批;同时,支队组织的支队班子成员集体讨论不属于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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