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鸿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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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劳动者在上班的过程中总是会出现迟到早退的情形,职场中也称之为“摸鱼”,那么在此情况下若劳动者迟到早退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呢?用人单位认为是由于劳动者没有遵守上下班的时间在先,若其遵守规章制度,正常上下班就会避免此事情的发生,责任不在于用人单位,不应认定为工伤。下面笔者将结合案例就员工不请假提前一小时离岗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进行简要的论述。
基本案情
周某系江苏某机械公司员工,工作时间为冬季上午7:00-11:30;下午12:30-16:30。
2018年12月29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周某未履行请假手续离开公司,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伤,经交警认定,周某承担同等责任。
2019年10月15日,周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周某为工伤。
公司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认定工伤决定。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裁判观点
一审判决:提前下班未改变实质性下班的性质,不影响工伤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人社局认定周某于15时40分许离开公司发生交通事故,系在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构成工伤。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周某的医疗救治材料及对证人韩某,4、郑某,4、葛某,4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足以认定。
对于公司提出周某提前一小时下班并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外出办私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符合规定的合理时间,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的主张,法院认为,职工未经请假批准提前下班系违反单位内部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形,但提前下班并未改变职工实质性下班的性质,该行为并不影响其工伤认定,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故对公司的该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上诉:距离下班时间还有一个小时擅自提前离岗不属合理时间,不能认定为工伤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本案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导致周某的工伤认定及维持错误,一审判决错误,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根据该条关于工伤认定的界定条件,应当具备“合理的时间”的要件,方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周某违反劳动纪律,未向公司履行请假手续,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在距离下班时间还有一个小时的情况下,擅自提前离岗,该严重违纪的行为完全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审判决无视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将周某提前早退离岗的行为仍然划归到法定要件“合理的时间”内,是对最高院司法解释的扩大化,是无权处理行为。一审法院未能坚持正确价值观,貌似维护了个人利益,实质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人社局答辩称,周某违反单位管理规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由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罚,提前下班并未改变实质下班的性质,不影响工伤认定。
二审裁判观点
二审判决:未经请假批准提前下班系违反单位内部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形,并不影响工伤认定
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周某工作时间为冬季上午7:00-11:30;下午12:30-16:30。2018年12月29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周某未履行请假手续离开公司,发生交通事故致伤,经交警认定承担同等责任,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作出案涉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对于公司提出周某提前一小时下班并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外出办私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应认定工伤的理由,本院认为,职工未经请假批准提前下班系违反单位内部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形,但提前下班并未改变职工实质性下班的性质,该行为并不影响其工伤认定,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综上,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号:(2020)苏09行终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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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作者:王鸿喆,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土地征收等案件。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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