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视点 | 饮酒后死亡,同饮者应否承担责任?

学术   2024-09-20 18:00   黑龙江  








“酒逢知己千杯少”在当今社会,与好朋友聚餐聊天喝酒,本是一件很平常很开心的事,但是如果一不小心饮酒过量对身体造成伤害,或者造成伤亡,好事就变成了悲剧。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每个人都知道,过量饮酒会导致认知能力、行为能力、控制能力下降,是一种会使饮酒者处于一种比正常情况危险的境地,是一种存在危险的行为。朋友聚餐饮酒也应该按照自己的身体状况量力而行适可而止,感情深不必一口闷,那么作为同饮人的身份倡导文明社交礼仪也应适当提醒他人、劝阻他人少喝,如果他人出现任何身体不适的情况及时护送他人就医,同饮者醉酒的情况下要安全护送其回家。




真实案例


邳某闲着无聊,便邀请了白某以及他们共同的朋友范某等人一起吃饭聚餐,沟通一下感情聚餐时大家一起喝了酒,期间并没有任何发生恶意劝酒的行为。酒足饭饱后,决定各自回家,与朋友告别后范某和白某决定骑电动车回家,邳某作为本次聚餐的组织者见状劝白某和范某打车回家,比较安全,但是白某执意要骑电动车回家,不幸的是白某骑电动车摔倒后经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时范某发现白某骑车不稳时,一直跟随护送白某,发现其摔倒后又立即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并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待急救车赶来,一起将白某送至医院后才独自回家。

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白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系其醉酒后未安全驾驶电动车,造成人车摔倒。白某的死亡原因被鉴定为交通事故造成的颅脑严重损伤。白某的妻子温某认为邳某、范某作为白某的同饮者,没有对醉酒的白某尽到安全护送的义务,应对白某的死亡后果承担责任,白某的妻子温某随即对邳某和范某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核心问题


对于白某的死亡,邳某、范某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共同饮酒行为中,同饮者互相之间负有注意和安全保护的义务,而邳某的身份是本次聚会的组织者,相对本次聚会的其他参与者义务更大,对白某应负有提示、劝告、通知、照顾、护送义务等确保其安全的注意义务。

白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意识到白某醉酒后骑电动车这一行为危险系数很高,然而邳某未能有效阻止白某酒后驾驶电动车,没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作为聚会组织者的更高级别的安全保障义务,对白某的死亡结果,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

范某的身份是聚会的参与者并不是聚会的组织者,自己也饮酒了的情况下又一路护送白某回家,在白某发生意外时及时进行救助,进到了一定的安全照顾义务,没有证据表明参与同饮的范某存在过错,故对于白某的死亡,范某不应承担责任。




律师提示


正常的共同饮酒的行为在民法上属于一种是情谊行为,不直接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那么哪些情况下共同饮酒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1. 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例如“故意灌酒、言语刺激对方饮酒”。

2. 明知对方不能饮酒或者身体不适不能饮酒的情况下,仍然故意劝其饮酒。

3. 对于醉酒的同饮人,没有将其安全护送至可以确保醉酒者安全的环境。

4. 对于同饮人酒后驾车等危险行为没有有效劝阻,任酒友驾车离开。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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