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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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发现社会上出现、存在的某种行为系违法行为,针对该违法行为向具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进行举报,行政机关就该举报事项依法处理后,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呢?本文将结合真实审判案例、审判要旨对该种情况进行粗略分析,如有不足之处,望专业人士予以斧正。
一、基本案情
案情一 某行政机关收到公民张某的举报材料。举报多家网站登载的多部网络小说、漫画涉嫌含有低级趣味、严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内容。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举报事项开展了调查核实工作,未发现举报事项存在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作出了《关于张某提交举报材料核查情况的回复》,将该《举报回复》送达给张某,张某对《举报回复》不服,向某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被诉复议决定,驳回张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张某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
案情二 王某购买了A食品公司的产品后向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A公司的产品涉嫌虚假广告,市场监管局经调查核实,认定A公司存在违反行为,给予A公司行政处罚。王某不服,某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或变更该行政处罚,并责令市场监管局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驳回了陆宾王的行政复议请求。王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裁定驳回王某起诉。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三、案情评析
案情一 张某向行政机关举报多家网站登载的网络小说、漫画的内容涉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张某所举报事项系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处理结果不会直接影响张某个人的权利义务,张某与该举报事项之间并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举报回复》对其合法权益未产生实际影响,故,张某针对被诉复议决定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案情二 王某不是涉案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王某申请行政复议主张撤销或变更涉案行政处罚,实质是对处理结果不服,要求加重对A公司的处罚,但行政处罚并未直接增加或减损王某的权利义务,王某与行政处罚之间不存在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复议决定对王某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王某没有诉的利益。
四、审判要旨
举报人与行政机关对其举报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处理结果对举报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举报人缺乏诉的利益,不具有复议、诉讼的主体资格,不符合起诉条件。
律师简介
作者:于洋,黑龙江大学法学学士,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行政法律事务诉讼与非诉业务、合同及侵权纠纷的诉讼业务等。常年担任政府、企业法律顾问,法律功底扎实,工作细致,沟通协调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得到了顾问单位、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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