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秀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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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
2020年5月20日,马某入职物业公司,入职时年龄58周岁,从事保洁工作,工作地点为某住宅小区,工资约定为每月2,6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马某因受伤在2020年11月23日后再未给物业公司提供劳动,马某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尚未领取养老待遇。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本案核心问题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用工关系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用工关系的认定较为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般认定为劳务关系。但如果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有的法院可能会认定为劳动关系。
在本案例中,事实方面,马某在入职物业公司前无固定职业,并未以物业公司的报酬作为主要经济收入来源,且实际工作6个月,持续时间较短,对该份工作依赖性较低。法律规定方面,认为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并不冲突,而是补充与完善的关系。从条例第二十一条原意出发,如果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直接赋予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终止权,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故适用时应具体审查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关。本案法院最终判决马某与物业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最高院的观点认为:不应仅对劳动者年龄标准作形式审查,而应具体审查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关,具体应区分两种情形:其一,如果劳动者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享有劳动关系终止的权利,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其二,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就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劳动关系。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明确劳务内容、报酬、工作时间、安全责任等事项,避免法律风险。
律师简介
作者:马秀莹,毕业于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律事务团队执业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劳动争议解决、政府机关及国有企业法律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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