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视点 | 民间借贷的举证

学术   2024-07-17 18:00   黑龙江  

王宣普

 民商事诉讼团队

 手机:178 0462 2777

■ 微信:178 0462 2777









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对于国家正规金融行业自发形成的一种民间融资信用形式,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传统,且为社会广泛接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结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做出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予以明确界定,体现出了民间借贷行为特有的本质和主体范围:主体为除上述金融机构之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分析



一、索要借款不成要去诉讼,须给法院提供哪些材料?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因此,债权人需要通过出示《借款合同》(借条、欠条或收据)立案。但在少部分案例中债权人因各种情况无法出示《借款合同》的,应当向法院递交其要求的替代性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转账凭证、债务人信息等。

二、只有借条没有转账凭证,怎么办?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该条规定的意思是对于一方是自然人为主体的民间借款中,款项的交付比借据更重要,如果双方订立了借款合同或写有借条,但没有实际交付借款的,合同没有成立。借款人不能仅凭借条就要求债务人还款。

同时,《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如果出借人主张交付的方式为现金,因此不存在转账信息的,法院会审查出借人自身的经济情况、交易习惯等,要求出借人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资产状况和现金出借能力。所以,为了避免出现争议,对于出借人来说,最好的方式就是通过转账进行交付借款,尽可能的避免以现金的方式进行交付。否则,借款人很可能以没有实际收到借款为由进行抗辩。

因此,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仅要看当事人之间的借据是否真实有效,还要审查其实际履行情况,法院会基于出借人除借条外的其他证据以及借款人的抗辩理由作出不同裁判。

如果出借人无法提供转账记录,也可以提供其他证据补强,包括:到银行调取当时提款的凭证;双方的电话录音;双方的短信或微信聊天记录;第三方证人等能证明对方承认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

三、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条,怎么办?

在民间借贷中,当事人之间产生借贷关系的,并不一定都要写借条,尤其是在亲戚、朋友、同事等熟人之间,大多没有书面的借款凭据,仅有出借人向借款人支付的转账凭证。但是,日常生活中,也有许多不讲信用的借款人,事后不还款甚至不承认借款事实,这种情况下出借人就担心了,因为要是主张借款人还钱,却只有转账凭证,这种仅有转账凭证的借款,出借人能向法院起诉要回吗?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从法条的内容来看,如果出借人仅有转账凭证的,出借人首先可以按民间借贷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还钱,关键是看下一步借款人如何抗辩。因为转账可以存在于各种法律关系中,例如买卖、租赁、投资等都可能会产生转账。

即,出借人仅凭转账可以向法院起诉并立案受理。在法院审查过程中,债务人有两种可能:

一种是认可属于借款,则借贷关系成立,出借人主张还款会得到法院支持。

另一种是不认可是借款,主张是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转账凭证。此时,由债务人承担举证责任,分两种情况讨论:如果债务人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该钱款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则双方借贷关系不成立;如果债务人虽然主张是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转账凭证,但是不能有效证明的,则由债务人承担不利后果,即双方借贷关系成立。



总结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的举证并不是绝对的,只有借条没有转账凭证,或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条都不必然会导致败诉,若借款人抗辩并提供相应证据的,只要出借人能从其他方面提供证据,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法院也会综合全案证据去判定。




律师简介



作者:王宣普,毕业于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民事、商事(全类)诉讼。


The End

品牌宣传部

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创立于1988年,在哈尔滨、大庆、海口等设有办公机构,业务辐射全国。我们将为您提供房地产、刑事辩护及企业风险防范、公司、民刑、破产、婚姻家事与遗产继承、行政、财税、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