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视点 | 企业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异常时应如何处置

学术   2024-08-01 18:01   黑龙江  








企业在进行清算的过程中,清算组在发布公告、通知债权人时通常会出现一些债权人因的营业执照已被吊销或已经注销而无法通知的情况,清算组针对此类债权应进行以下处置:



首先

企业清算过程中已知债权人的认定,即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债权人应认定为已知债权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知债权人公司解散清算事宜。认定已知债权人应当把握以下标准:

1、“已知”的主体限于债务人,已知债权人应系债务人“已知”,而非债权人、第三人或者法院“已知”。如债权人或第三人知道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而债务人并不知情的情形。此时由于债务人并不知晓债权人,因此在债务人进行公司清算时,该债权人只能认定为未知债权人。 

2、已知债权人应是特定的人。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交易对象的双方是确定的,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也应是特定的。不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属于未知债权人范畴。

3、认定已知债权人不以记载于债务人的公司账册凭证、公司决议为前提。若债权人的地位记载于债务人公司的相关文件中,自然应认定为已知债权人。如存在公司财务账目记载混乱,会计账册丢失等经营管理不规范的现象,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如果能够提交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比如合同书、询证函、对账函、承诺函、发货证明、往来邮件等,即可以确定其已知债权人身份。

4、 对于债权已经明确存在,只是债权数额尚未最终确定的债权人,应认定为已知债权人。在发生业务往来或者侵权行为后,当事人还未经结算或赔偿,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未形成询证函、对账函、付款协议等书面文件时,债权数额尚未得到明确,但并不影响债权人为已知债权人的认定。也就是说,双方仅对债权金额的大小存在争议,但对于争议债权的存在是明知的,债务人对于该债权的清偿结果具有可预见性,此时债权人应当认定为已知债权人。

5、已知债权人的认定不以债权人曾经明确向债务人主张过债权为必要条件。债权人曾经向债务人主张过其合法有效的债权,在债务人公司进行清算时,其为已知债权人自不待言。



其次

企业清算中公告与通知义务需要同步履行,缺一不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在进行清算时,应当通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如企业清算过程中,清算组仅在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未尽通知义务,则不构成对债权人的有效通知。

如债权人与清算企业不在同一省份,而清算组仅在本省的报纸上发布公告而又未向外省债权人采取其他通知手段(如书面邮寄通知、邮寄通知、电话录音通知等通知手段),则清算组对外部债权人亦未尽到有效通知义务。



再次

清算企业的债权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注销时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企业应当成立清算组开展关闭注销工作。而现实中,大多数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履行清算程序,一直不开展关闭注销工作,且很少有债权人或是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导致这些企业一直处于搁置状态。

债务人企业的清算组在开展关闭注销工作时,往往应当通知的债权人因营业执照已被吊销早已不开展业务,企业已经无法找到联系人,即使通过在全国范围内的报纸上进行公告也无法起到有效的通知作用。对于此类债权人,债务人清算组可以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专项审计报告中的处置方式进行处理,并在清算报告中对该笔债权的处置方式予以说明。

对于已经办理完毕工商注销的债权人,其在经过清算程序之后办理了工商注销,在其工商注销的清算报告中应当明确了债权债务的处置方式,而后如有债权人持有效的文件向债务人企业主张时,债务人应当认定其主张额债权有效;而如果没有债权人向债务人企业主张,则债务人企业在进行清理时,可以按照清算时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关于该笔债权的处置方式进行处理。



最后

清算组涉及到的法律风险。


有限责任公司在清算过程中,如清算组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集体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如清算组未尽到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可以主张清算组或集体企业关闭注销之后的资产承接人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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