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视点 | 网红“东北雨姐”——粉条风波背后的法律审视

学术   2024-10-16 18:02   黑龙江  

徐 敏

 破产改制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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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初,“东北雨姐”在发布了第一条短视频。一人扛起半扇猪、扛半人高的铜火锅、徒手给白菜焯水、在冰水里捞咸菜、扛上百斤的大缸、放倒几百斤的年猪……这些都是东北雨姐的日常。凭借接地气的视频风格和朴实幽默的性格,两年多收获2000多万粉丝。

2024年9月23日,一条打假博主上门打假网红“东北雨姐”遭殴打的消息引发关注。打假博主“大娃”公开怒怼“东北雨姐”直播间中售卖的红薯粉条里没有红薯,只有木薯。9月26日,“东北雨姐”回应称,争议粉条已送检,会给粉丝一个满意交待,打假者曾要30万,她不会给一分钱。9月30日,东北雨姐回应“红薯粉条事件”:产品检测报告暂未出,可先行全额退款。10月,多名网友前往“东北雨姐”位于辽宁本溪的拍摄基地实地探访,发现门窗紧锁、人去房空,10月6日,东北雨姐团队成员大乔在其评论区回应网友,称雨姐“就在公司”。10月10日,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称,东北雨姐团队直播售卖的粉条,检测结果已出,东北雨姐团队直播售卖的红薯粉条涉嫌产品标签虚假标注,现在正在查处中。

近期,东北雨姐删除了道歉视频,账号自2024年9月30日起也一直未更新,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起事件不仅牵动了公众对网络红人言行的关注,更引发了对于公众人物道歉行为的法律效力及后续责任承担的深度思考。




律师分析



一、粉条成分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边界

打假博主“大娃”的检测报告显示,东北雨姐直播间所售红薯粉条不含任何红薯成分,仅由木薯粉构成。一旦查明东北雨姐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行为,则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的规定,即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商品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消费者基于对红薯粉条成分的信赖购买,实际却收到与宣称严重不符的产品,东北雨姐的行为构成了典型的消费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购买东北雨姐红薯粉条的消费者有权主张退一赔三,以此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暴力对待打假人:刑事责任不容忽视

在打假人上门维权过程中,一旦查实东北雨姐一方采取了暴力手段,导致打假人受伤并被非法拘禁。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尽管双方在警方介入后达成和解,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责任的免除。若打假人的伤情达到轻伤及以上程度,或非法拘禁超过一定时限,东北雨姐及相关责任人仍可能面临刑事追责。

综上所述,东北雨姐粉条欺诈风波暴露出直播带货行业存在的诚信缺失、监管滞后等问题。在法律面前,无论网红主播具有多大的影响力,其违法行为都应受到严惩。消费者应提高警惕,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权益;电商平台及监管部门则需强化监管力度,共同营造公平、透明、健康的网络购物环境。东北雨姐事件不仅是对个体主播的警示,更是对整个直播带货行业的一记警钟。唯有严格遵守法律、尊重消费者权益,直播经济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真正服务于社会民生。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

前两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律师简介



作者:徐敏,东北石油大学经济学学士,中共党员,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高级心理咨询师,高级行香师。执业领域:民商事诉讼、破产改制。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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