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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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统一法律适用,依法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推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4月7日发布公告,就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回应了婚姻家事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难点、热点:
分析
一、针对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假离婚”现象,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处理方式。因为现行的离婚程序还是相对便捷的,使得很多人会试图选择通过“假离婚”的方式来牟利或者逃避债务,往往又会在事后发生变故,从而引发一系列婚姻家庭纠纷。征求意见稿明确表达出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明确:“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款的内容维护了当前婚姻登记程序的严肃性,同时震慑了那些钻法律漏洞牟取利益的相关人群。
二、针对同居关系,征求意见稿一方面是从法律角度认可了同居这一社会亲密关系,另一方面也在告诫同居关系当事人,即便不是夫妻这种强约束关系,一样需要遵循民法典相关规定和原则。这一规定有利于调和更多样的社会矛盾,有助于平等保护同居关系双方,尽可能解决同居关系下可能产生的各种类型财产纠纷。
三、针对夫妻一方直播打赏款项的处理进行了明确。近年,短视频和直播网络平台发展迅猛,已经成为了一种新的消费方式。在一些网络直播中,观者会通过对主播打赏来购买对应服务的。而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分权,对于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的打赏,就存在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的可能性,这就需要法律为财产权益受损的一方提供相应的权利救济途径。
四、征求意见稿针对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的认定作出了规定。高房价下,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是很普遍的,为了更好的保护父母们辛苦攒了一辈子的钱。征求意见稿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价值等事实,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父母出资或者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一方不同意竞价取得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出资来源及比例、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产权登记情况等事实,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折价补偿。
五、对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进行规制。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关于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情形作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事由,以及对上述行为进行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以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到侵害为由,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六、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获得抚养费提供了救济通道。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子女的抚养费本应当由父母共同承担。但实践中,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拖欠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况实属常见。如果一方单独抚养孩子长大,孩子成年后再追诉对方所欠抚养费,救济途径不够明确。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离婚协议已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明确约定或者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通过其他方式承诺给付抚养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给付义务,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起诉请求对方支付欠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总结
综上,征求意见稿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细化了民法典条文的裁判考量因素,回应了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
律师简介
作者:高飞飞,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学位,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团队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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