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视点 | 房屋买卖合同中一方违约,守约方如何进行法律救济?

学术   2024-08-14 18:00   黑龙江  








对于很多家庭而言,买房是一件头等大事。很多购房者经过千挑万选、深思熟虑后,甚至要掏空积蓄才能付得起一套房子的首付。然而,在现实中,对于购房者而言,除了要承担购房款的压力之外还可能面临其他的风险。比如,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因为有出价更高的买家而不予出售了,或者买方因为贷款问题而不能继续购买了,那么作为购房买卖合同中的守约方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下面,笔者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为大家提供参考。



一、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

常见的违约情形


1.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比如买方因为贷款资质问题不能成功贷款,无法履行支付房款的义务,或者法律禁止债务的履行;

2.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比如卖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协助买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3.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旨,比如买方或者卖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情形去履行义务;

4.债务人对债权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比如卖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告知买方不卖了。



三、

守约方的救济方式


1.通过与违约方谈判、和解,向违约方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如果是通过第三方中介购买的二手房,也应当要求中介积极履行促成交易的义务。当然,守约方除了可以向违约方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主张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2.通过诉讼的方式向违约方主张定金罚则或违约金。若房屋买卖合同中规定了定金条款,则可采用定金支付方式。定金支付方式下的违约责任规定为:若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要求对方退还该定金;若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所收定金。但需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定金金额不可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的部分将不被视为定金。



另外,在买卖合同实践中,买卖双方可以自行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当然,约定的违约金要合法合理。另外,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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