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法官王伟剑审理案件不公正,涉嫌徇私枉法?

文摘   2024-09-10 12:25   江苏  

 (注:李洪江在微博上连续发了五篇关于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法官王伟剑在审理案件中不公正以及涉嫌徇私枉法的文章,作者授权在本公众号公开转载。)


博文一(2024年8月27日):

关于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对我的案件不公正审理及相关法官涉嫌徇私枉法的材料公布。先公布今天上午11点左右收到的该法院给我发送的结案通知,后续将陆续公布其他佐证材料,将事情原委说明清楚。

   

  博文二(2024年8月30日):

以下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在对我诉汤某的诉状一的所做的民事裁定书,我认为我是在不公正审理甚至法官涉嫌徇私枉法的情况下迫于压力做的撤诉,其具体情况,后将公布。请注意该裁定书最后的结尾处“由原告何金龙负担。”,请问何金龙是谁?原告是何金龙吗?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出现这样的低级错误,谁应该负责?

在我向该院电话反映此情况之后,迄今为止,没有收到任何此文书的情况说明,请问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你们的工作态度是否符合要求?谁应该对你们的工作态度负责?

           

 

    

           

 


 博文三(2024年9月1日):

1、我的诉状有两个,诉状一和诉状二,以上是法院给这两个诉状的处理结果。接下来对不公正及涉嫌徇私枉法的问题进行说明。    

诉状一是关于被告汤某某在网上发布了有关我的涉嫌侵犯我隐私权、名誉权文章,具体事实与理由为:

(1)被告汤某某曾为某心理咨询机构的工作人员,而原告李洪江曾向该机构寻求心理服务。在原告接受该机构的心理服务期间,被告在qq工具或其他通讯工具上与原告以及原告妻子有诸多的聊天记录,这些聊天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有关隐私权的规定、《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二版)》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属于原告的个人隐私;被告应该对这些个人隐私进行保密。

(2)然而被告却在2023年4月29日22:08分,在其个人公众号“汤老师心理服务”上面发表名为《曾劝我不要盲目崇拜的L“朋友”》的文章,直接暴露了上述提到的隐私信息,直接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

(3)被告在侵犯原告隐私权基础上,罔顾事实,在文章当中对原告进行抹黑、歪曲,直接导致原告的名誉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六条)相关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2、在该案的庭审过程,存在大量不合理的问题,今天先只讲其中几个:

(1)被告最终当庭删除了涉嫌侵权的文章并当庭道歉(庭审记录明确记载),而承办法官王伟剑并没有针对文章是否侵权做出明确判决,如果没有侵权,为何要删除?为何要道歉?如果侵权了,为何不做侵权认定?为何不在裁定书中明确写明?    

(2)我提供了多份证人证言的书面材料,法官王伟剑以其中几份没有身份证复印件为由不予采纳,请问即便这几份没有身份证复印件的证人证言不采纳,那剩下来的至少4份材料是带有身份证复印件,为何不采纳?

(3)法官王伟剑在庭审暂停期间,私下和我的辩护律师单独沟通(相关事宜后续发布),后我的辩护律师就告诉我只有两个选择:1、接受撤诉,被告道歉的事实可以写入庭审笔录,但不会写在法院的判决书中;2、不接受撤诉,继续上诉,如果继续上诉的话,被告不会道歉,庭审笔录也当然不会写上,继续上诉的结果也基本不会有什么改变。

这两个选择无疑就是在给我施加压力,让我不得不做出撤诉的选择。法官王伟剑到底是如何影响了我的辩护律师?又跟被告什么关系,明显的袒护维护被告?


博文四(2024年9月4日)

为什么说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对我的案件的审理不公正以及承办法官涉嫌徇私枉法?在前一个博文中,我提到该院对我的案件的审理存在大量不合理问题,并指出了其中三点问题,今天再公布几个问题:    

   1、我的诉状是起诉汤某某侵犯我隐私权、名誉权的问题,而承办法官王伟剑在正式开庭之前却提问了众多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

(1)问我老师的心理学培训机构有没有工商登记?

(2)问我学心理学交多少钱?

(3)问交钱的话有没有开发票?

(4)问学员是否可以介绍其他学员去学习?

(5)问介绍别人学的话有没有回扣感谢费?

(6)问回扣感谢费多少?

(7)问我所学的心理学技术是什么?

(8)问聂某某(书面证人证言提供者)是哪里的高中心理老师?

(9)问我是如何跟聂某某联系的?(法官王伟剑现场要求看我与聂某某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

我是原告,请问法官王伟剑问的这些问题跟我的案子有什么关系?即便有关系,关联性有多大?为什么法官王伟剑要问这些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为什么没有向被告提问类似的问题?

  2、还没有正式开庭,法官王伟剑就多次提示被告汤某某删掉涉嫌侵权的文章,以下是他们的对话记录(有录音记录):

王伟剑:这个文章现在还有是吧?

汤某某:对。    

王伟剑:还在公众号是吧?

汤某某:嗯。

王伟剑:你要不要删掉啦?

汤某某:可以啊。我现在就可以

王伟剑:啊?

汤某某:可以删。

王伟剑:你也愿意删掉是吧?

汤某某:对呀。

王伟剑:嗯一会我开庭的时候问你。

汤某某:嗯。

王伟剑:删掉吧,你愿意删掉就删掉吧!

  在没有正式开庭之前,法官王伟剑就要让被告汤某某删除涉案文章,请问这符合案件审理规范和程序吗?为什么要让被告删除涉嫌侵权的文章?法官王伟剑如此的行为相当于还没开庭就让被告删除了可以证明被告侵权的证据。

3、在休庭期间,法官王伟剑与被告汤某某私下谈话(有录音记录),现只截取法官王伟剑的发言原话的少量部分内容(全部的具体聊天记录视情况在合适的时间发布):

(1)我来做做工作,就口头上道歉一下,笔录里记一句,就结束吧。我跟你讲你们这是犯罪,我跟你说,你们这是标准的传销。

(2)“我跟你讲这个是许金声主要是身体不好,身体好了公安要弄他。”

(3)“这就是传销,或者定他传销或者定诈骗”    

(4)“啊,就是骗钱嘛”

(5)“我说一句我说句不好听的,那学员都什么层次?”

(6)“你们这些注意啊,这个你们你以为你也有可能参与到违法犯罪,唉这绝对是一个犯罪行为,他们的这一个团体”

(7)“这种人这种水平,这这要是封建社会动乱的年代,这也是就这一大势力,这也是啊,这跟(此处隐去某邪教人物姓名)似的”

(8)“所以我们刚才讲了,我说就口头道歉一下结束。反正我让他的律师去做工作了,我说不行,这个案件我要跟常州公安局沟通的,这个有没有牵涉到犯罪?这个问题严重了,这个民事案件当中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也要交公安部门。”

(9)“我给你一招吧,你去公安机举报一下他,他要再敢来,你就缠着公安局,就说他涉嫌前科犯罪,就这一点。再一个个税务部门,一个公安局,一个税务部门涉嫌偷税漏税,一个公安部门涉嫌犯罪。”

(10)“这就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传销罪。”

(11)“你看他里面有些东西有点邪教了。”

(12)“我作为法官,有些话我不好跟外面的一群人讲,现在我这个身份不好讲,我准备跟他律师我们俩深入探讨一下”

           

 

请问法官王伟剑,什么原因让你可以这样和被告这样去说话?庭审还没结束就私下告诉被告这个案子会怎么判?庭审还没结束就私下告诉被告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你作为承办法官在没有任何证据和分析研判的基础上就对某老师、某学员、某心理学做出态度上、观点上的表态是否符合法官办事流程以及法官职业规范要求?你是如何影响我的律师的?你跟我的律师的沟通是否符合法律程序?    

           

 

博文五(2024年9月6日):

为什么说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对我的案件的审理不公正以及承办法官涉嫌徇私枉法?在之前的博文中,针对该院对我的案件的审理存在的问题已经公布了其中几点,在这些问题中,有一个关键核心问题,那就是承办法官与被告的关系问题,不管是庭审之前、庭审期间、休庭期间,法官王伟剑的诸多做法我认为不符合一名法官言行规范,且涉嫌徇私枉法。具体来讲:

  1、两人关系的亲近性:

休庭期间法官王伟剑与被告的私下单独聊天内容,反应出两人相互之间比较熟悉,且相互之间比较坦诚,法官王伟剑能够向被告表达出自己内心深处的想法,而这些想法完全站在被告的角度为其出谋划策,并对原告方相关事宜做出各种无端揣测以及恶劣评判,我认为站在法律角度、法官角度、庭审规范的角度,这都不是一名法官该有的言行。请问法官王伟剑,你与被告到底什么关系?你们之前是否有过亲近的交流?交流过什么?为何你如此这般“袒护”被告?这个关系对于我的案件来说你是否需要回避?而你没有回避是否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如果是,你该负责什么责任?除了你,你的领导是否也要对此负责任?负什么责任?

  2、两人沟通的私密性

法官王伟剑与被告汤某某是在休庭期间的私下谈话,当时法庭现场只有他们两个以及书记员三人,原告、原告方证人以及原告方律师均已在法庭门外,种私密性更加印证了两人关系的亲近性,在这样私密场合下的沟通,也更显真实性,真实的反映出法官王伟剑对待原告、被告、以及该案件的态度和想法,而这些态度和想法,法官王伟剑并未在正式庭审以及面对原告方的时候表露,如果你真的想要把该案件往正确的、和谐的方向推进,你为何如此这般对被告说那么多可能加深与原告冲突矛盾与对立的话?同时,你又为何对原告缄默其口只想让其撤诉?    

  3、徇私枉法嫌疑的体现

法官王伟剑与被告汤某某私密性的交流内容,印证了两人关系的亲近性,承办法官可以和被告有如此亲近的关系吗?而正是这种亲近性,才证明了法官王伟剑具有重大的徇私枉法的嫌疑。

  4、亲近关系的客观事实与既定事实

即便法官王伟剑能够对与被告的亲近关系做出合理解释,能够说明两人之间没有没有私下有任何的串通,即客观事实上的亲近关系,也无法否认的一点是,法官王伟剑在对我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法庭现场,就已经通过自己的一言一行,与被告达成了亲近关系的既定事实,就已经在现场完成了亲近关系的实现。

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这比客观事实上的亲近关系更加恶劣,因为这种情况,无疑在说明,你作为承办法官与被告没有任何亲近关系的前提下,法庭现场就自作主张的通过自己的一言一行跟被告建立并达成亲近关系,我认为作为法官来说,这是一种更加随意且不负责任的态度,更是一种徇私枉法嫌疑的体现。请问法官王伟剑,你审理的其他案件中,你也是这样的承办案件的吗?    

心理学家许金声
本公众号以促进中国心理健康服务全面发展为宗旨,提倡中国心理健康服务事业的发展应该注重创新。重点分享许金声关于心理健康服务的研究成果,以及通心的理论、方法、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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