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天城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案例
作者:王方
【基本案情】
某航空企业的一位飞行员,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14天,后因检察机关认为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该员工构成“强制猥亵罪”,未予批捕,并改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航空公司为对旅客负责,严格管理员工,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被处2天及以上的拘留,即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形之一,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上述事件发生后,航空公司经了解案件背景事实,认为该飞行员的行为已不符合民航部门行为作风要求,已不应继续执行飞行任务。故依据制度规定,在征得工会同意后,与该飞行员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向该飞行人员主张违反培训服务期的违约金。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审理,现已结案。
【争议焦点】
企业将被拘留列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是否应得到法律支持?
【裁判要旨】
仲裁认为:因刑事拘留只是刑事侦查阶段强制措施的一种,并非处罚,航空公司制度中的“处以2天及以上的拘留”应不含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航空公司因此解除与该飞行员的劳动关系,缺乏依据,构成违法解除,故培训费违约金不予支持。
一审、二审中我们代表航空公司提出了调查取证申请,恳请法院调阅刑事案件卷宗以查明基础事实,并补充提交了民航部门颁布的《民航安全从业人员工作作风长效机制建设指南》 (民航规〔2021〕23 号)等文件,证明该飞行员已经不符合民航部门对民航安全从业人员的作风要求,无法继续担任飞行员。
一审、二审法院经调阅刑事案件卷宗后认为:虽该飞行员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有待另案审理与判决,但结合刑事案件卷宗中的证据及询问笔录,已经可以证明该飞行员存在“酗酒肇事”“从事或者参与有损飞行学员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以及“不尊重妇女权益”等行为,依据民航局颁布的《安全从业人员(航校飞行学员)典型工作作风问题清单》,其行为违背了飞行安全从业人员基本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航空公司依据自身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解除的合法性应予支持,飞行员应向航空公司支付违约金。
【难点要点】
1、用人单位将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作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情形,是否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鉴于刑事拘留属于刑事侦查阶段强制措施的一种,客观上存在虽被采取拘留措施,但最终被认定为无罪的情况,故用人单位将该措施作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若不区分实际情况广泛适用,司法实践中确实不一定能得到法律支持。
2、航空公司是否有权依据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自身的规章制度中做出比《劳动合同法》更为严格的规定?
我们认为,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要求“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才属于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应考虑到具体行业的特殊性,在诸如飞行、教育、医疗等涉及不特定公众人身安全的行业,应当允许用人单位依据行业特点自主制定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应予以尊重。
【典型意义评析】
我们认为,个案审理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追求公平、公正,追求对社会价值观的正向引导。
本案之所以仲裁阶段的结果与一审、二审结果截然不同,是因仲裁阶段裁判机构并未对刑事案卷进行调阅,未考虑民用航空行业的特殊属性,仅基于对“刑事拘留措施”的理解,否认了航空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该结果难免导致对航空公司此类正当管理权威的冲击,使得其他人员放松对自身道德作风的要求。
但一审、二审法院经调阅刑事案件卷宗后查明客观事实,并尊重特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规范,立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从专业角度区分刑事、民事案件不同的证明标准,最终支持航空公司基于飞行安全的严格管理行为,以儆效尤,对社会价值观起到了正向引导的良好作用。
故我们认为本案具有典型意义和参考价值。
王方 律师
fang.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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