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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万挪用资金案,历时一年半,终获检察院不起诉。
接受委托时,Z某某已经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刑事拘留半月之久,家属能够提供的信息有限,只知道涉嫌罪名,目前关押在新疆某看守所,涉案金额800多万,另外还知道Z某某几年前跟着老板去新疆发展,他们公司在当地经营一项扶贫项目,Z某某代他人持有公司部分股份,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为全面了解案情,提供准确、有效的法律服务,我立即启程奔赴新疆,并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了Z某某。
根据Z某某的介绍:A公司是为扶贫项目由政府指定的合作社与B公司共同发起成立的有限公司,B公司占股比例5%左右,工商登记为Z某某,Z某某是代B公司持有股份,实际控制人是L某某。项目建设过程中有一笔财政扶持资金,按照规定应当由合作社一方直接支付给材料供应商。但因理解上的偏差,实际支付方式操作为合作社支付给中间承建方(个人),承建方再支付给材料商,后,监管部门认为付款方式不合规,要求限期整改,并要求承建方退还已付扶贫款,重新由合作社一方直接支付给材料供应商。但钱已支付,再一一收回有一定难度和滞后,整改期限临近,承建方还有851.6万元未能退还,为快速解决该问题,遂由A公司拿出851.6万元借给承建方,承建方退还合作社后,合作社按照规定直接向材料商再支付一次扶贫款以符合政策要求,材料商收到款后再将原来收到的款项返还承建方,承建方回款后再返还给A公司,最终完成整改任务。A公司在出款时需要履行法定代表人签字手续,因此Z某某就在审批单上签字“同意”。A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18日出款400万元,12月19日出款300万元,12月20日出款151.6万元,合计851.6万元。截至2021年2月4日,承建方共返还401.6898万元。后,承建方又分别于2021年3月20日支付200万元,2021年3月25日支付100万元,2021年6月6日支付149.9102万元,至此,851.6万元全部收回。同时他多次强调,他只是傀儡,对公司并没有决策权,将A公司的资金拆借用于倒账是相关领导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共同决定,他只是作为表面上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是公司财务流程需要而已。
公安机关认为,Z某某在未经股东会决议和监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借资金,属于挪用,遂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对其立案调查,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离家几千公里之外,身陷囹圄,嫌疑人的命运犹如大海中失去航向的木舟,恐惧而无可奈何。Z某某感觉天都要塌了。然而见到家乡过来的律师,仿佛亲人突降,亲近感油然而生,这让Z某某多少有些宽慰和放松,重回自由的希望凝聚眼神,给了我不少压力。
稍作安慰之后,我告诉他刑事案件有三个阶段,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目前案件处于第一个阶段,刑事拘留之后下一步公安机关可能会申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案件是有流程的,侦查阶段的期限会长一点,要有心理准备,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明事实。这一阶段律师能够提供的辩护服务主要是了解涉嫌的罪名,会见和通信,帮助申请取保候审。所以,现在的主要任务就是根据案件情况看能不能争取取保候审。而取保候审的条件: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十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很显然,本案只能从前两个条件考虑。不言自明,还有一种情形,当然也是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那就是案件本身可能不构成犯罪。
随后,我跟他解释挪用资金罪是行为犯,只要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挪用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情形即构成犯罪。刑法对挪用资金罪规定了三种情形,一种是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无论挪用数额多少,挪用期限多长都构成犯罪;第二种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的,这一情形必须满足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要件才构成犯罪;第三种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种情形必须满足数额较大,期限上必须超过三个月未还才构成犯罪。进行非法活动的,3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处刑一般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处刑一般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营利活动的,5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处刑一般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4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处刑一般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的,5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处刑一般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4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处刑一般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量刑在三年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情况下,才有适用缓刑的余地。
听完我的解释,Z某某顿时不安和紧张起来,850万元岂不是数额特别巨大,没有可能取保了。
我安慰他,作为辩护律师,首先要让你了解办案的流程,并将罪名、构成要件和立案、量刑标准解释清楚,这样才可能有所预期和自我判断,减少对未知的恐惧感和盲目感。
接下来,我继续对他的案件进行剖析和判断,告诉他,如果他所说属实,则可以排除进行非法活动和进行经营活动,那么公安机关指向的行为就只可能是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这一情形。而从资金拆借期限来看,A公司第一笔出款时间是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2月4日,不足二个月,共收回401.6898万元,那么从时间要件上该401.6898万元是不能认定为犯罪及其犯罪数额的,2021年3月20日回款200万元,2021年3月25日回款100万元,距离第一笔出款时间分别为三个月零三天和三个月零八天,比法律规定的三个月期限仅仅超了三天和八天,显然情节轻微,只作为情节酌情考虑,不宜作为犯罪处理,那么就只有2021年6月6日的回款超过了五个月多一点,因此能够定罪的数额也应当是149.9102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行列,量刑档次也只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Z某某没有前科,归案后如实交代了事情的始末,积极配合调查,本案只是经济型犯罪,并非暴力型犯罪,采取取保候审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能较低,并不会影响侦查工作的进一步开展,符合取保候审的基本条件。
其次,挪用资金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打击的行为本质上是为“私”的行为,而不是为“公”的行为,如果A公司拆借资金确实是为了整改之前的付款不合规行为,则该款没有超出双方合作的扶贫项目,用途显然是为“公”,而不是为“私”,则不是犯罪行为,继续羁押则可能导致错案及国家赔偿。
再次,从股权代持的角度分析,名义上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是不可能对公司有决策权的,没有相应的权力就难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何况A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政府占有95%的绝对控股权,单凭Z某某个人就能支配资金很值得怀疑。不同于民商事的外观主义,刑事应当打击真正的犯罪行为,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不能仅从工商登记来认定行为主体,如果Z某某真的是代持股权,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仅以其以法定代表人身份签字“同意”就认定利用职务之便,进而定罪处刑,明显有武断之嫌。因此本案很可能不构成犯罪,没有羁押的必要。
综合以上分析,我初步认为本案很可能不构成犯罪,没有羁押的必要性,可以先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即便不予准许,那么将来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时,检察院还要把关,也有可能不予批准逮捕。
Z某某听后有一种如释重负之感,感觉很有信心。但我一再强调,所有分析均是建立在他的自述和假设之上,由于侦查阶段律师尚无权阅卷,公安机关掌握的事实和证据是否如他所说,有没有和他所说相反或对其不利的情况,目前我无法知道,因此也不能对取保候审过于乐观,以免希望越大,失望越大。Z某某表示理解。
会见后,我代Z某某正式向公安机关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表明了上述理由,并以本案不构成犯罪为由,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再赴新疆
为了防止案件本身的不确定性可能给在押嫌疑人带来的负面情绪波动,以及律师执业纪律和执业道德的要求,律师是不能承诺案件结果的,也不能对可能性的判断对当事人进行肯定性的误导,所以我一在降低Z某某对取保候审的期望值。但内心而言,我还是认为该案是不构成犯罪的,因为会见之后,我去工商局调取了A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Z某某股权占比确实很小,另外我还从承建方处了解到款项用途确为整改前期付款问题进行倒账之用,并有手机短信和银行流水等客观证据佐证。我对准予取保或者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抱有很大希望。
然而,现实总是无情的打脸,Z某某被批准逮捕了。我再次飞往新疆。
Z某某再见到我时几乎要掉下眼泪,身在异乡,举目无亲,失去自由,高墙铁窗,他的心情可想而知。那双无奈与乞怜的眼睛让我倍感愧疚。我一再安慰他,目前还有路可走,我们还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还有机会争取取保候审。然而Z某某却说,检察院刚把我批准逮捕,还能再把我放出去吗?要不蒋律师,你和我家里人商量一下,在当地再请个律师吧,我听人说当地的律师有地缘优势,在当地再请一个吧,你们俩一起办我这个案子。我很理解他的想法,也能感觉到他的焦躁,确实我也受到一些打击,来自信任的打击。但我不能表现出什么,更不能沮丧,以免让他更加灰心丧气。我一边答应并承诺他一定跟家人转达,一边告诉他羁押必要性审查并不是走形式,让他一定要坚持,要有信心。
走出看守所,我将Z某某的想法转达给了他的家人,我也认为千里遥远,会见一次很不方便,增加一个当地律师,至少有什么事情方便会见和沟通,建议他的家人考虑他的意见。但家里人一时也找不到合适的当地律师,表示等检察院审查结果再说。
第二天,我递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时有幸见到了办案检察官,并趁此机会与承办人进行了面对面的沟通。我将我获知的银行转账流水信息提前做成了一张表格,对出账时间、入账时间进行对比,让资金归还时间看上去更加直观,并把资金用途是“为公”不为“私”等观点进行了阐述,承办检察官很耐心的听取了我的意见,让我深受感动。
苍天不负,回来后的第二周末,检察院打来电话: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一块石头终于落了地!
尘埃落定
审查起诉阶段,我在向检察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的基础上,多次通过电话跟检察官沟通,指出本案的定性问题,提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Z某某有罪的意见,并检索了类似案例提供给检察官参考,最终检察院以本案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经审查仍然认为认定Z某某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对Z某某不起诉。历时一年半之久,该案终于尘埃落定。
办案体会
1、法理知识的积累非常有益于提升分析案件的精度和高度,犯罪构成要件的解构分析,法益保护的本质探寻都是常用方法,对于论证说理常常可以画龙点睛。
2、法律知识的综合化是做好刑辩的重要保障,拆借或挪用资金是否构成犯罪,在一人公司和多人公司场景下可能会有不同评价,名义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在犯罪主体、主从关系上一定会有不同,这可能需要公司法理论的支持,辩护观点的寻找可能需要物权、债权理论的支持,所以专业化绝不是知识的单一化。
3、精准判断是有效沟通的前提。
风险警示
股权代持,挂名法定代表人是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现象,然而风险也显而易见,于民事责任而言挂名股东对于公司的出资义务有可能让你负债累累,于刑事责任而言,本案就是很好例证,虽然最终化险为夷,但也险些失足成恨。
律师简介
蒋贵斌,男,中共党员,三级律师,南京大学法学学士,现为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公司商事团队负责人,江苏省律师协会科技创新与产业链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扬州大学广陵学院法学专业客座教授,徐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专业方向:刑事辩护,商事合同,企业投融资与股权架构设计,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企业合规化建设。擅长商务谈判及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思维缜密,逻辑严谨见长,处理案件能迅速切中要害,抓住重点,为客户提供最佳方案。
✦ 作者 | 蒋贵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