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伦原创 | 请别动我的奶酪——被继承人生前被转移的财产是否可以纳入遗产范围?

文摘   2024-11-28 16:45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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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Z某与W某系再婚夫妻,Z某与前妻育有一子小Z。2015年Z某突发疾病失去意识,卧床不起,2016年Z某的厂房拆迁,W某向拆迁部门出具承诺,承诺该拆迁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Z某无意识,自己可以代为接受拆迁款,2016年底W某收到拆迁补偿款300万。2017年4月Z某去世。

2023年小Z才知道父亲Z某生前获得拆迁款一事,于是找继母W某要求继承部分拆迁款,遭到拒绝后小Z诉至法院。庭审中,W某提供了收取拆迁款账户的银行流水,从银行账户上显示在300万补偿款到账后一个月内,W某就将其全部转出。

问题的提出:《民法典》第1122条将遗产定义为“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该条,遗产范围应当以自然人死亡这一时间点其所留存的遗产进行划定。但如果像前述案例中,被继承人生前昏迷无意识,遗产被认为存在不合理转移的可能时,单单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时间节点作为划定遗产的依据是否公允?被转移的财产是否应纳入遗产范围?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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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笔者在接受小Z委托后,查阅了大量资料和判例,对于上述财产是否应纳入遗产范围目前虽没有法条明确规定,但部分地区和法院已经作出过相关解释和裁判。

上海一中院曾于《法定继承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中明确指出:被继承人去世时,其名下银行账户、证券内的存款、理财产品、基金及股票应作为遗产予以分割,案件审理中法院需审查银行、证券账户信息和资金流水。对于被继承人生前名下存款大额转出的情形,法院应通过审查银行账户明细、汇款单、交易对手信息、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以及病历等证据材料认定转款时间、转账人、转款目的、转款金额以及被继承人当时身体状况等事实。在不能认定被继承人知晓转账事宜的情况下,需要实际转账人举证证明转账目的和用途,如实际转账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则应将转出款项列入遗产范围进行分割。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59号裁判要旨: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被继承人所有的财产在其生前被继承人转移或支取,系被继承人生前的赠与行为,还是继承人私自转移财产,应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审查财产转移的金额、时间、原因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继承人主张构成赠与的,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其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相关款项应作为遗产予以分割。

笔者代理的本案主要涉及被继承人Z某生前财产转移性质的认定。该拆迁补偿款是否纳入遗产范围应在着重审查财产转移的金额、时间、原因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判断。被告W某单独支配属于Z某的拆迁补偿款的时间均在Z某昏迷无意识、无支配能力的前提下,支取款项相对频繁,数额较大,远超出Z某生活、医疗需要。W某应当对其转移财产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若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相关款项应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法应当按照遗产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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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加剧,生活中很多老人晚年因身体等原因行动不便,常常会把证件、银行卡交付给经常照顾其生活起居的子女。如果子女在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取走老人的财产,不仅会侵害老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在老人去世后会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因此,对于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去世前一段时间支取该被继承人名下财产的行为进行合理、合法的认定显得尤为重要。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家庭成员间的敬老爱幼、和睦互助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如果老人法律意识较强,生前设立遗嘱,做好财产的分配,既能防止“身后”财产“下落不明”,还能简化继承手续,避免离世后家人因财产纠纷而亲情撕裂。若真的到了需要判定“被继承人生前就被转走的财产是否应纳入遗产处理”的地步,说明继承人之间已经存在着无法调和的矛盾,作为同样拥有继承资格的继承人,应当遵循《民法典》第1132条规定的: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如此才能够让逝者安息,生者安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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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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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 者 | 李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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