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伦原创 |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给孩子 一方不愿过户怎么办?

文摘   2024-12-16 17:00   江苏  

✍ 全文约为1300字 🕛 阅读时间约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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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一般包含三大要素:离婚意愿、抚养权归属和财产分割。其中诉讼纠纷的高发要素就是财产分割。尤其是作为占据家庭主要财富比例的房产,在离婚时如何分割往往是双方的争议焦点。刘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2023年年初,刘女士的丈夫罗先生向其提出离婚。刘女士隐约察觉丈夫有出轨迹象,也觉得没有挽回的必要,反复纠缠更可能影响自己以后的生活,所以经过一段时间的慎重考虑后,同意了丈夫的要求。离婚时,刘女士只有两个条件:孩子抚养权和目前居住的房产归自己所有。

对于抚养权,双方并没有争议。但是关于房产,罗先生始终未明确表态。给出的理由是担心刘女士以后再婚时无法给孩子提供保障。经过多次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决定:将该套房产赠与孩子,罗先生于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但是离婚后罗先生却以各种理由拖延过户。直到半年后罗先生再婚,其直接告知刘女士,自己已经反悔,不愿意把房产过户给孩子了。而且义正言辞的表示自己的这种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作为赠与,在过户前都是可以撤销的。

而此时刘女士不能理解,白纸黑字写在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条款,怎么能随意反悔?

那么法律规定真的如罗先生所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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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先生所依据的是《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但是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的规定,构成赠与合同的前提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不要求受赠人为此付出代价或承担任何义务。

具体到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而言,这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该义务的特殊之处在于,赠与人的给付房屋义务不是向离婚协议相对方履行,而是按约定向合同外第三人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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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急于离婚的一方可能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作出一定的让步。这类离婚协议中双方主要义务表现为,受赠人配合赠与人办理协议离婚,受赠人向第三人交付房屋。

在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也就是说此时刘女士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罗先生履行房屋过户的义务的。【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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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 者 | 李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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