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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不能轻言放弃。不是因为有希望而努力,而是通过努力创造希望。
2024年6月1日,Z某亲属慕名从安徽找到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李东艳、周爱田律师,诉说其家人Z某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安徽省某县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送安徽省某县人民检察院批捕阶段,一家人六神无主,向二位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李东艳、周爱田律师立刻开始工作。第一时间从江苏驱车来到安徽会见Z某详细了解案件情况。
在会见时Z某明确表示其没有涉嫌犯罪的故意,自己也不懂得什么公司管理,只是朋友说让其担任集团下一公司的法人,在公司里协助办理一下业务,其并不具备相关的金融知识,在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中也是根据总公司的指示做些力所能及的“跑腿”工作。结合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及会见了解的案情,辩护律师认为Z某的行为不构成涉嫌犯罪。
在辩护律师的多次努力下,得知案件已提捕后,李东艳、周爱田律师立即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予批捕申请书,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的构成要件及Z某的行为不构成涉嫌犯罪与检察官进行了当面具体沟通。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律师并没有放弃,期间多次会见Z某,继续从相关的事实中发掘辩点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在会见Z某过程中,律师也发现Z某的精神日渐憔悴,身体健康也每况逾下,了解到Z某自从进入看守所后血压一直居高不下,肠胃病也一直缠绕着他,看守所里治疗条件有限,继续羁押也会影响Z某的身体健康。
在Z某被批捕了30天后,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了无羁押必要申请,检察机关充分审查了辩护人提出的申请后,采纳了辩护人在无羁押必要申请中的意见,批准了辩护人的申请,Z某被羁押了60天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重新获得了自由。
辩护思路
一、Z某没有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有司法解释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专门述及“关于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即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故意,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情况以及吸收资金方式、宣传推广、合同资料、业务流程等证据, 结合其供述, 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Z某是一名农民,平时与妻子经营母婴店,没有法律、金融相关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据Z某陈述,案涉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成立上Z某仅是挂名法人,从来没有参与过合作社的实质管理,甚至连日常工作都很少参与,只是协助转账,合作社所有运营均是由他人负责,其从主观上并没有涉嫌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故意。
二、客观上,单位犯罪中,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包括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就是决定涉案公司顶层运作的决策、操纵、指挥、管理人员,或者是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据Z某陈述,其并不负责融资、投资,也不负责宣传、培训,甚至合作社支出资金Z某还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同时其女儿、亲戚也都多次在合作社存有资金。
三、Z某案涉合作社,多年来合法登记并依法开展业务,不符合非吸犯罪的非法性特征,所涉及的同类项目也有上级相关部门合法性批复。所吸收的款项也主要用于农业生产项目,案发前公司一直正常运营,并未因合作社本身原因引发严重不良影响。
四、本案已历时一年多,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申条件。
Z某到案后,公安机关对他进行了多次讯问,Z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审讯工作,本案证据也已固定,对Z某取保候审一年来,其严格遵守了取保候审相关规定,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的可能性,也不存在实施新的犯罪等情况。
五、Z某身体情况极为不好,一直患有高血压、肠胃病等多种疾病,进入看守所后血压一直居高不下,频繁拉肚子、胃疼,每日依靠服用药物来控制病情,同时因为所处在看守所环境里其对其健康有非常大的影响。
办案心得
作为刑辩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但作为辩护律师,不能轻言放弃,不管希望有多大,都需要做出百分百的努力。不是因为有希望而努力,而是在努力中创造希望。把工作做实做细的基础上,勇于、善于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进行精细化辩护,以达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文中当事人信息均已技术处理)
李东艳,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徐州市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徐州市女律师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徐州市行业发展与规则委员会委员。
“专注刑案,钻研刑辩”,十年磨砺一韧剑,李东艳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多起取保候审、缓刑、不起诉案件。
周爱田,北京师范大学法律本科,曾长期从事新闻采访工作,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永伦律所刑辩团队律师。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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