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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制度之一,承载着两个人的情感、责任与未来。然而,并非所有的婚姻都是基于完全的自愿和真实的信息基础上建立的。可撤销婚姻登记制度的存在,正是为了纠正那些因特定情形而存在瑕疵的婚姻关系,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制度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武某到了适婚的年龄,经过家里朋友介绍认识了高大帅气的樊某,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樊某对武某关爱有加,两人决定去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武某发现樊某易怒暴躁,且每天服用药物,经询问得知樊某在婚前患有精神疾病,曾住院治疗,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知情后武某到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判决武某与樊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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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樊某所患疾病对婚姻生活有重大影响,属于婚前应当告知另一方的重大疾病,但其未在结婚登记前告知武某,武某依法有权请求撤销婚姻,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二人的婚姻关系。
随着医学的不断发展,许多重大疾病的治疗和控制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但这些疾病仍然可能对婚姻生活和家庭带来重大的影响。因此,如果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如实告知另一方。这里的“重大疾病”,通常是指那些严重影响患者生活质量、可能对婚姻关系产生重大影响,且在医学上认为需要告知对方的疾病,如某些严重的遗传性疾病、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等。
若一方故意隐瞒自己的重大疾病情况,导致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结婚,那么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种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知情权的保护,确保双方在充分了解对方健康状况的基础上做出结婚的决定。例如,在武某案例中,樊某隐瞒了自己的精神分裂症病史,婚后武某发现后,向法院申请撤销了婚姻。
可撤销婚姻登记制度是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制度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实践中,我们应当不断加强对这一制度的宣传和普及,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确保可撤销婚姻登记制度的正确实施。同时,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等相关部门也应当严格依法办事,公正、及时地处理可撤销婚姻的案件,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维护婚姻的真实、美好和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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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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