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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日常办理的离婚诉讼中,有些案件在结案后一方见不到孩子,无法实现探望权,这种情况下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呢?
就这个问题我们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张某与李某于2021年7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调解书中明确规定孩子张某某跟随李某共同生活,张某每两周可探望孩子张某某一次,具体的时间为每月第二周的周五下午6时至周日晚6时。
调解书生效后,李某多次拒绝张某探望孩子,故张某于2021年12月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李某协助张某对孩子进行探望。
法院受理后,于2022年1月向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院离婚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协助张某行使探望权。李某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后,在执行期限内主动与张某进行联系,最终双方对探望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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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常常出现双方在离婚后因为孩子的探望问题再次发生争执的情况。有时是因为离婚时双方没有明确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离婚后无法协商一致,导致纠纷;有时是因为,离婚时虽然法院已经对探望权问题进行了判决,但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出于各种原因,仍然不愿配合另一方探望孩子。对于第一种情况,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探望权纠纷诉讼;对于第二种情况,则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探望子女的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里提到的强制执行措施,指的是对拒不履行协助探望权判决的一方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但法院并不能直接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等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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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探望权即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只是对于不予配合的一方采取拘留、罚款等惩罚性措施,目的是要求其进行配合,但不会强制将孩子带到母亲(父亲)面前让其相见。这主要是出于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
因此,建议在离婚诉讼中,离婚的一方要对另一方的行为有一定的预判,如果认为对方有可能会在离婚后阻止自己见到孩子,就应当考虑是否要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即使无法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也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出违约条款,建议法院写入调解书或判决书中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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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探望子女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的定义及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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