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伦原创 | 为遗嘱对簿公堂,遵遗愿化解纠纷

文摘   2024-10-29 16:57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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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上世纪60年代,正值芳华的云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大自己七岁的彭先生,甜蜜相处后双方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生活甜蜜、幸福,不久后二人有了爱情结晶——漂亮可爱的女儿甜甜。结婚后在一次偶然的交谈中云女士发现了丈夫的一个秘密:在与自己结婚之前,彭先生曾经有过一段婚姻而且还有一个一直被寄养在老家的儿子明明。

在那个思想保守的年代,云女士为了面子接受了彭先生的过往,夫妻几十年生活也是和谐美满。但是明明无法融入他们的家庭,一直寄养在老家。后明明早早就成家立业,与父亲一家往来甚少,亲情淡薄。

1997年彭先生患上了癌症,治疗期间彭先生与明明之间父子关系进一步恶化。彭先生于1998年9月3日亲笔书写了遗嘱、1998年12月29日又亲笔书写了遗嘱补充,对自己的个人财产和身后事情做了安排,其中将名下的房产及存款全部留给了妻子云女士。彭先生去世的十多年来,云女士也已渐渐老去,但是房产过户问题一直困扰着云女士。期间云女士通过多次联系明明希望其按照彭先生生前遗嘱配合办理房屋过户,但是明明拒绝配合。

无奈之下云女士委托传家团队李东艳、杨洋两位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将明明、甜甜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彭先生生前亲笔书写的两份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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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代理人庭前做了充足的准备工作:对自书遗嘱的效力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全面收集,包括提前将彭先生生前日常书写的笔迹、签名等多份带有彭先生亲笔字迹的材料,与遗嘱中的书写字迹进行逐一比对;调取彭先生生病时的住院记录,以证实在遗嘱书写时彭先生的精神状态;联系书写遗嘱时在场证人到庭作证。同时也就彭先生与云女士婚后生活状态及财产情况进行梳理,以便庭审时能更好配合法庭查明的遗嘱所列财产范围。

一审庭审如期而至,庭审时代理人当庭进行了细致、全面的举证,尤其是对彭先生亲笔书写的两份遗嘱的效力进行了详细阐述,同时也从亲情、伦理方面的说理去感动两位被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明和甜甜当庭一致表示认可其父亲的生前书写遗嘱效力,愿意配合做好遗嘱的继承,并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困扰云女士近二十年的房屋产权问题在调解协议生效不久顺利办理,困扰多年的家庭矛盾也圆满化解,一家三口共圆了彭先生生前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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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思路:自书遗嘱效力认定

(一)依据《民法典》第1134条,自书遗嘱,是由被继承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遗嘱。审查自书遗嘱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遗嘱的全部内容都应当由被继承人亲笔书写。既包括遗嘱中关于遗产如何处理的主要部分,也包含注明的年、月、日部分,即遗嘱的全部文字内容均要求由被继承人本人书写。

(2)遗嘱需要被继承人亲笔签名。必须是正式的姓名,即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上登记的姓名。

(3)遗嘱注明的年、月、日应当齐全,缺一不可,否则一般认定为无效。

(二)审查遗嘱是否为被继承人真实意思:

(1)对被继承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审查,在审查被继承人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以订立遗嘱的时间点为准,即只要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可,遗嘱订立后被继承人丧失行为能力的,不影响遗嘱效力。

(2)对被继承人意思表示的审查,为确保遗嘱体现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系被继承人的自主表达,应首先审查遗嘱是否在被继承人受欺诈、胁迫时所立,是否存在伪造或被篡改等情况。其次,确认被继承人签名的真实性。

(三)审查遗嘱所指向的遗产范围,由于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对继承的财产、种类、范围进行选择,可能是被继承人死亡时个人的全部合法财产,也可能是一部分合法财产,所以有必要确定遗产范围。根据《民法典》第1153条的规定,夫妻共有的财产,除有约定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此处的一半,即为客观上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如遗嘱指向的财产混同于家庭共同财产的,还需析出他人财产。因此,代理此类案件时,对于遗嘱列明的财产,不能当然认定系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根据列明财产的具体情况,仔细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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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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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 者 | 李东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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