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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是基于家庭关系对故意伤害罪的一种转换处置行为。若双方之间不存在夫妻关系,则该暴力行为轻则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则触犯刑法。但实务中,就算报警,往往警察也以家庭内部纠纷,不便介入。
结婚已六年的刘女士长期处于家庭暴力之中,丈夫王先生对其轻则辱骂,重则殴打,甚至有次其丈夫对其面部进行击打时,造成刘女士鼻骨骨折,已构成轻微伤,报警处理后,警察见其丈夫认错态度明显,口头教育后也不了了之。
该事过后,其丈夫仍因家庭纠纷对刘女士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刘女士见其丈夫不知悔改,坚定了要与其离婚的决心。
律师接受委托后,一纸诉状将王先生告上法庭。离婚诉讼期间,王先生多次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对刘女士进行恐吓、威胁、谩骂,屡次侵扰刘女士的住所,通过砸门等方式发泄不满。
因此律师向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责令禁止王先生骚扰、跟踪、接触刘女士及其相关近亲属。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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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审理,结合刘女士提交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接处警记录、监控录像以及邻居提供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王先生长期存在家暴行为,并且刘女士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坚决要求离婚。最终法官就子女抚养、抚养费、财产分割等作出判决,圆满化解纠纷。
办案思路及策略启示
一般的离婚案件,除法定的调解无效后,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外,法院首次判离的可能性很小。但问题在于一方若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等情形的,另一方需要承担该行为的举证责任,而婚姻中的双方往往在生活中不会提前收集证据,这就导致法庭无法根据现有证据作出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
本案中,王先生长期存在家暴行为,刘女士在律师的提醒下提前展开证据收集工作,结合接处警记录、伤情鉴定、实施暴力行为的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能够直接反映家庭暴力行为的证据,并在举证环节充分证明王先生长期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所以才在首次诉讼中成功拿到准许解除婚姻关系的胜诉判决。
最高法此次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解释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不需要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并且对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司法解释加大惩治力度,明确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该规定使得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前置,也不需要申请后的一定时间内提起诉讼,加强了对被施暴方的保护,这使得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是家庭暴力的最后一道防线,更应该成为第一道坚不可摧的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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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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