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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甲某与朋友一起前往某KTV唱歌娱乐,饮酒后甲某感觉体力不支遂自行前往对面包厢休息,期间,因被老鼠咬伤而疼醒。随后,在KTV工作人员陪同下,甲某前往医院就诊,被医院诊断为动物咬伤,并为其注射了狂犬病疫苗及破伤风疫苗,为此甲某花费医疗费、疫苗接种费等共计362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KTV作为经营场所,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的消费环境,并履行相关的安全保障义务。甲某在KTV休息期间被老鼠咬伤,KTV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其由此产生的合理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判决某KTV经营者赔偿甲某医疗费及疫苗接种费362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甘肃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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