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咬人,“老板”买单

民生   2025-01-06 17:54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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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7月,甲某与朋友一起前往某KTV唱歌娱乐,饮酒后甲某感觉体力不支遂自行前往对面包厢休息,期间,因被老鼠咬伤而疼醒。随后,在KTV工作人员陪同下,甲某前往医院就诊,被医院诊断为动物咬伤,并为其注射了狂犬病疫苗及破伤风疫苗,为此甲某花费医疗费、疫苗接种费等共计3623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KTV作为经营场所,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的消费环境,并履行相关的安全保障义务。甲某在KTV休息期间被老鼠咬伤,KTV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其由此产生的合理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判决某KTV经营者赔偿甲某医疗费及疫苗接种费3623元。


法官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等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应尽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本案中,KTV经营者作为娱乐场所管理人,应对其所经营的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有责任和义务确保场所安全和卫生达到一定标准,对于安全方面,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安全设施的完备、场所内的结构稳固无隐患、监控系统正常运行以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在卫生方面,要保证环境整洁、通风良好、餐具、饮品等符合卫生标准。甲某作为消费者,进入正常营业的KTV消费,对其安全和卫生状况产生信赖利益是合理且常见的,在这种情况下,被老鼠咬伤造成伤害,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来源:甘肃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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