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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底,一场突如其来的大火,烧毁了金集镇村民柳某甲刚修缮不久的五间砖房,对以外出务工为生的柳某甲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打击了其一家人的生活信心。经查,起火原因系同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柳某乙失手点燃柳某甲房屋后的几根旧木板,致使柳某甲家中北侧五间房屋及室内家具全部烧毁,折合经济损失61352.1元。
清水县法院依法判决由柳某乙方赔偿柳某甲财产损失61352.1元,但柳某乙方迟迟未予履行,柳某甲遂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柳某乙家庭为低保户,依靠国家低保补助维持生活,且自身残疾,无其他收入来源;申请执行人柳某甲也因此事家庭生活困难,情绪一直较为激动。邻里间的关系因此剑拔弩张,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困境。
执行干警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充分考虑双方家庭情况及邻里关系的基础下认真研判案情,一方面耐心安抚柳某甲情绪,另一方面向柳某乙监护人释法明理、做思想工作,同时积极联系镇、村相关部门,为双方寻求救济途径,最终在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下,柳某乙监护人主动筹齐了案款。
执行干警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来往法院路途遥远,徒增诉讼成本,决定在村委会开展执行工作,并邀请镇村干部及司法所工作人员见证执行过程。柳某乙监护人与申请执行人柳某甲现场清点、交付案款,案件成功执结,邻里间的“心头火”也就此浇灭。
执行结束后,执行干警向村镇干部详细了解被执行人家庭情况及帮扶政策,并对柳某乙监护人开展普法座谈,希望其加强对柳某乙的看护,确保其生活平稳有序,谨防类似案件再次发生。县法院还依法对柳某乙免除了执行费,以缓解柳某乙家庭的经济压力。
火灾无情法有情,清水县法院对这起案件的执结,是在深度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践行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中的具体体现;是在实现公平正义“最后一公里”的道路上,始终秉持着公正和温情并行的司法情怀,让人民群众看到司法既有公正的尺度,更有维护民生的温度,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双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ND
本文作者:黄欢
本文编辑:黄斐
责任编辑:张璐
审核签发:郑萧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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