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合伙不成,怎样才能“好聚好散”?

民生   2024-12-27 18:09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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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清水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合伙纠纷,经过多次调解后,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一名股东分得财产后自愿退伙,其余两名合伙人继续经营,维护了市场主体的稳定性,实现了各方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魏某、李某与赵某达成口头协议,三人合伙开设一家汽车修理厂,其中魏某投资15万元,李某投资20万元,赵某投资18万元。在修理厂经营过程中,李某负责日常经营和财务工作,赵某负责采购配件和拓展业务,魏某因从事其他工作而很少参与经营。

2024年6月,魏某从外听说修理厂效益很好,于是找李某和赵某要求分红,但二人认为修理厂经营不足一年,正处于起步阶段,暂时不宜分红。魏某被拒后,要求查阅修理厂经营期间的所有财务资料,在查账过程中三名合伙人产生了分歧。魏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退出合伙并拿回其投资款和分红。

审理经过



审理中,承办法官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给予当事人充足的举证期限,当事人针对合伙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提交了证据,举证期限届满后,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同时组织双方对账务进行了核算。经过多次核算,三名合伙人终于对修理厂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达成共识。在此基础上,法庭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魏某退出合伙并取得相应资金。

法官说法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合伙这种经营形式更加常见,但合伙人也经常因其知识结构、从业经验、业务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在签署合同、财务记账、经营管理等方面出现不规范的情况。为了避免在合伙过程中出现纠纷,合伙人之间应当尽量签署书面的合伙协议,明确各合伙人的出资份额、盈亏负担,并对入伙、退伙、终止和清算等事宜做出详细约定。在合伙经营期间,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账簿,并在经营过程中形成定期对账的习惯,认真保管财务会计凭证,以便有据可查。在合伙终止时,合伙人要及时进行财务清算,对合伙的债务要及时偿还,清偿债务后有盈余的则要按约定及时分配,并对结算资料妥善保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九条: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九百七十八条: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END


本文作者:王彦峰

本文编辑:黄斐

责任编辑:张璐

审核签发:郑萧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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