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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清水县法院白驼法庭判决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判决生效后督促被告及时履行,解企业资金周转之困。
案情介绍
2022年高某某与甲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多次从甲公司购买钢化玻璃,同年5月高某某向甲公司出具欠条一份,拖欠玻璃货款38300元,并承诺于当年10月前付清。
后经甲公司催要,高某某一直推脱,致使企业经营面临资金周转困难,甲公司于2024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某某支付货款及违约利息,庭审中高某某表示一年后付清货款,但不同意支付违约利息,双方因此存在分歧无法达成调解。
案件审理
本案中,甲公司给高某某出售玻璃,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甲公司向高某某如约履行供货义务,但高某某未如期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逾期付款而产生的违约金,本案中因双方对付款期限作出约定,应当按约支付违约金,但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以最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3.65%为基数,加计30%—50%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甲公司主张按照年利率5%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未超出加计范围,白驼法庭对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明确了高某某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责任。
判决生效后,白驼法庭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切实督促高某某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甲公司的正常经营提供司法保障,迅速将欠款及违约金督促到账,保障企业正常经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为辖区社会经济的发展贡献法治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END
本文作者:马永达
本文编辑:黄斐
责任编辑:张璐
审核签发:郑萧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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