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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司法的有力保障。近日,金集法庭成功调解两起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获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原告某金融机构和被告杨某、张某分别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对贷款的权利义务以及提前到期等相关内容作出约定,并确立了双方的借贷关系。合同签订后,经被告申请,原告依约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为三年,逾期利率为年利率5.75%,同时共同还款人出具了共同还款承诺书。贷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办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秉持“司法为民”的原则,在充分尊重当事人调解意愿的基础上,全方位做足调解工作,一方面,向被告耐心阐述相关法律法规,告诫其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并详细释明若拒不偿还借款的利害关系及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被告也向承办法官表示,自己目前确实存在经济困难,但愿意配合调解工作。另一方面,承办法官也劝导原告,希望其能够理解被告的处境,以互谅互让的态度解决问题。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案件就此画上圆满句号。
典型意义
此案件的成功调解,及时化解了双方的矛盾,也为今后处理和化解类似金融纠纷提供了思路。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产品的日益丰富,金融借款合同将会更加复杂多样,金集法庭将不断提升审判能力和水平,公正高效的审理每一起案件,为构建和谐稳定的金融环境贡献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ND
本文作者:李永芳
本文编辑:黄斐
责任编辑:张璐
审核签发:郑萧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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